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解僱能得到什麼賠償

2022-06-14 10:26:58 字數 5213 閱讀 2993

1樓:匿名使用者

雙倍工資差額以及無故解除的經濟賠償金。

縱橫法律網 畢華寶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已經工作了多長時間,如果在一個月之內,單位可以以試用期內的名義把你解僱,不用賠償。如果超過一個月,那你就可以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你與單位有沒有約定試用期這個很關鍵,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在試用期裡面被解僱的,如果沒有的話,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而把你解僱。

如果單位硬是把你解僱了,那單位就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可以申請仲裁,超過試用期的日期均可得到雙倍工資補償,由於你已經領到一倍的工資,所以還能領一倍的工資。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看一下你是否符合要求。當然你如果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那幾條,單位有權開除你,但要書面通知。

不超過試用期被解僱,沒有賠償。

4樓:餘村林場

您首先要收集能夠證明您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如工作證、工資條、工作單等。然後:

1、要求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2、要求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

順祝好運!

未簽訂勞動合同,解僱的員工應如何賠償?

5樓:微風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解僱員工賠償事宜: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87條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同時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華律網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工作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被辭退,應得到哪些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工作兩年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共11個月。

不過,由於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二倍工資時效除四川等少數省市從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算,在全國大部分省市都已經超過時效不受法律支援。主張此項權利要看所在省市如何計算時效。

二、被辭退能否得到補償要看因為什麼原因,嚴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沒有補償;有其它合法理由被辭退能夠得到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無合法理由辭退,你 可以得到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8樓:手機使用者

一分錢沒有外派是吧!

9樓:修百雲度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你可能獲得的賠償:

1、11個月工資。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你可以請求公司賠償11個月的工資。

2、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沒有法定理由辭退你的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為你在公司工作了兩年,所以有兩個月經濟補償。

另外,你現在關鍵是要有證據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工資卡、考勤記錄、工作牌、員工手冊等等。如果有這些證據你就可以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會申請仲裁。

工作超過十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故被辭退,我能要求得到什麼賠償? **等 10

10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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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不已合同有否來判斷,2 沒有合同用工,單位是違法的,你就此可以維權,3 放牛的,是賠不起牛的,4 相應的懲處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為事實勞動關係,當前事實勞動關係也受法律保護,即權利和義務也要維護 特別是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因未訂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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