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工作十五年,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嘗,有沒有員工

2022-01-01 16:16:38 字數 6145 閱讀 8433

1樓:智潔

按照勞動法規定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有補償。

2樓:吳昊

如果有交失業保險,被辭職可以領取失業金。

3樓:韓岱成

有沒有股份這與企業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關,如果合同規定了有股份,被解僱後應該按規定賠償。

工作15年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涉嫌違法解除,就要按正常補償標準的二倍對勞動者賠償。如果有正當理由或者協商一致,按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月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

按照現在的勞動法公司應以一年賠二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還可以享受兩年的社保失業補助金。

國家勞動法規定辭退一個工作滿十五年的員工有啥補償

5樓: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高是補償12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是不能按照第40、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因為嚴重違法違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辭退,沒有補償。

二、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被解除合同,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補償一個月本人工資(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12年,也就是12個月本人工資,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我已工作15年,合同期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工作15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5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你十五個月的工資作為失業賠償金。

9樓:卓行天下

1、合同期滿,公司沒意願和你籤續簽合同,從08年開始計算補償,為三個月的平均工資;

2、合同期滿,公司有意願續簽(其他福利待遇不變),你個人不願意,無補償金;

以上解釋,請具體參看《勞動合同法》。

10樓:唐樂律師

勞動合同法2023年年頒佈,從08年起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補充和完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這部法叫特殊法,在法律程式上特殊法比通用法(《勞動合同法》)有優先解釋權的。兩者出現衝突後以特殊法為準。

所以不管有沒有簽訂服務期的約定,只要單位有你培訓的記錄和培訓費的證明,單位都可以要求你支付折算後的培訓期違約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15個月工資+1個月工資

13樓:吉騫堯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 執行賠償。

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是否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4樓:奚孟

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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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待遇,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公司連續幾個月以來降我工資,多次交涉無果,現想直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賠償,可以把以前少發的工資補回來嗎?而且在公司幾年時間裡公司從未支付加班費給我,可否主張要求公司支付這幾年的加班費?假如上法院起訴公司沒有考勤記錄怎麼辦?

可否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

我來答有獎勵

xajdsxxys81

lv.7 2017-10-13聊聊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你的權益,你不要辭職,你現在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可提出單位補發加班費,如果你確實想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請求裡寫清楚,同時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為半個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限制。

以下是勞動爭議仲裁法第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條文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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