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單位工作4年公司現以我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辭退我在工作期間我因病住院產生費用如何報銷

2022-05-01 13:17:51 字數 5413 閱讀 8012

1樓:鍾日神

住院費用發生在工作期間,單位應當及時為員工辦理報銷手續,醫保中心報銷業務是對公不對個人。如果是用社保卡就醫結算時,醫院與就醫人員直接結算。如果沒有社保卡,那就要按手工報銷處理,單位要填寫手工報銷材料,同時將出院時的明細表及結算單和專用票據一併整理,通過五險合一軟體報盤上報醫保中心,報銷回來時間一般在兩個月內。

報銷費用直接打到公司賬戶上,由單位再支付給報銷員工。你在2023年4月發生的醫療費用,單位應在2023年1月20日之前向醫保中心申報。過時醫保中心不予受理和承擔。

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均由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時,如果在醫療期內,那麼是不能隨意解除的,應當在享受醫療期滿後,安排上班而不能從事崗位工作的,可以協商解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單位均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訴,主張你的權益。

2樓:

1,理論上是可以告他們的 但是你曉得的 維權成本太高

2,和相關負責人去溝通,整天呆在公司 難道他們就沒有客戶上門嗎

3,儘量和平解決

3樓:深海藍

如果單位無緣無故就解除與你的合同,單位就可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他不給你辦理,最有效的辦法應該是去勞動監察。

4樓:岸芷汀蘭

去勞動局告他啊,有勞動仲裁的

在公司工作4年多,被辭退能拿到多少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書千萬不能寫,這很可能是個很深的圈套,你不但得不到任何的補償金,所謂的重新簽訂合同,也可能是空頭支票。公司到時有可能會反過來說是你自己提出辭職,所以公司可以不跟你籤新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獲得雙倍補償金金額的賠償金,這錢沒那麼好拿。

所以你要慎重!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關於賠償金的起算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不是說賠償金的計算就是在原有經濟補償的標準上的二倍,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要分段計算,而計算賠償金則不然,計算賠償金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於分段計算的規定執行。舉例說明,如果某國有企業在2023年12月違法終止一名已在本企業工作6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該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是2個月的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該企業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202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為1個月的勞動者平均工資。但對於支付賠償金則不能只賠償2023年1月1日後工作年限的賠償金,而是還要加上勞動合同實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賠償金,即勞動者將得到賠償金為6個月的該勞動者工資的二倍。

6樓:韓飛律師

一、你不應該寫辭職書,如果你寫了,那就無補償了;

二、該用人單位以你請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7樓:律政盲流

你好,你只要寫了辭職書,就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假如你不寫辭職書,單位辭退你,支付的不叫補償金是賠償金,3000x4.5x2=27000(補償金的二倍,你工作了四年一個月,按四個半月工資計算)

相關法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8樓:水6元

公司如果非法辭退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你單方向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書,公司依法是不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寫辭職書,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那麼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獲得賠償,金額為3000*4.5*2=27000元

10樓:

被辭退應該是賠償4+1個月的薪水,即15000元

還是先問清楚,為什麼要重新籤合同

我在一單位工作4年了,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交保險,現在公司辭退我,我應怎麼向公司要求賠償?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4年多,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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