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民辦學校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學校違約,違約金怎麼算

2022-01-02 18:55:42 字數 1961 閱讀 8125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違約金,例如房價的20%。至於買家能否不要定金就能輕鬆退房,要看業主是選擇要買方賠償定金還是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肯定比定金要高很多,但至於能否達到房價的20%最終也需要法院的判定。

至於以政策變動是作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這從2023年房價**時的官司來看,法院並不給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私立學校有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麼? 5

3樓:

沒有專項培訓沒有約定服務期違約金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編制教師招考由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門負責,所以同時也可以把情況反映給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門,教育局人事部門有權利和責任管理和糾正轄區內的民辦學校的不良行為的

4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能在進行專項培訓後簽訂服務期的合同以及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才能約定違約金,因此,只要是前述兩項之外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不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仲裁或訴訟你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考慮到你的情況,建議你和學校談一下,儘量和平解決此事。

如果實在不行,你可能只有提出仲裁,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如離職證明等)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當中體現違約金的,僅限如下兩種情況下,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1、單位為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該約定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2、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的情況下,員工有違反的情況,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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