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的試用期已經結束,老闆以我個人能力不足為由辭退我,我該如何索要賠償

2022-01-03 00:08:35 字數 5823 閱讀 8358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老闆能夠證明你能力不足而辭退你的,沒有賠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杯酒清茶

你沒有理由索賠啊,試用期結束公司做出技能評估,認定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試用期滿的員工,完全符合法律程式,不存在賠償問題。除非試用期公司對你本人有違法行為並造成了你的損失。

3樓:來自天都峰勇於冒險的薄荷

既然被老闆辭退了,我們應該接受這個現實。可能是我們的個人能力真的不足。既然是尺寸的話,應該抄的要點兒,賠償多少隻輸了,但是我們應該從這個工作上吸取教訓。

一定要讓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要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去學習,這樣的話才能戰勝自己,完成想要完成的工作。這樣的話也不會被其他的老闆炒魷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賠償,只能說老闆卑鄙。勞動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後雙方選擇。只要一方不同意就沒法子。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老闆依照合同付給勞動報酬。沒訂立勞動合同,辭退時是得不到賠償的。

6樓:黎明日出

你就只能接受現實吧又沒有辦法索要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不可以索賠吧,好像是根據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靠,應該是你在工作試用期的期間不夠努力,不夠認真或者是老闆看你不順眼,應該是沒辦法索賠的。

8樓:

關鍵是我認真上班了老闆之是聽別人的一面之詞小人陷害就這樣把我辭退了,我有點不甘心

9樓:徭傲易

1、工作還在試用期,老闆也不可以隨便辭退,除非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然勞動者有權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我入職試用期剛結束,公司就以「我跟部門溝通不夠為由」辭退我,這種情況我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賠償嗎

10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應該是可以的。

一、在試用期內公司沒和我籤勞動合同,沒買社保;

這二條,公司都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另外,社保是強制性的,公司必須補交。

二、公司的理由,是常用的,其實公司很難證明其理由,申請仲裁時,你贏的機會更大。

1、未簽訂合同時,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2、退一步,你從事的職位是招聘說明或者職位說明書上有沒有明確要求溝通能力,並明確說明溝通能力好壞的標準。如果沒有,或約定不明,公司很難舉證你是如何不勝任的。仲裁時,是否符合錄用標準,法律規定由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並且這個錄用條件必須事前告訴勞動者(你)。

否則就視為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你的重點是收集好證據,主要是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在202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實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

在此,提醒你要多注意蒐集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證據,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沒有任何證據的被動局面。法律雖然認可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但是實踐證明,爭議發生以後,其他勞動者往往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證。還有一點,有些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能以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各種理由讓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個收入證明毫無疑問是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提交。

向大家提個問題,過了試用期,公司以我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把我辭退。我是否能拿到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以下是按上述法律條文可以要求賠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0回答者: zlyy10081109 - 都司 六級

12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不行吧!因為在試用期本來就是不穩定的!現在有做壞了事退了你是當然的不過賠償好像是不用的 還有你是做什麼的?情況不同的!

試用期過後被辭退公司該怎麼補償我?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關於賠償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結合你的情況,你的單位沒有明確要辭退你,你是不能索要賠償金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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