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規定

2022-01-03 10:53:50 字數 5918 閱讀 1664

1樓:財會小助手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補充試用期滿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合格條件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不合格條件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考核程式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試用期順延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樓:贛南臍橙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鍊,使其儘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儘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在試用期有月的工資嗎,公務員在試用期有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嗎

因為公務員第13個月的工資是績效考核工資,必須要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發放。而試用期的公務員是不參加年度考核的,所以是沒有第十三個月工資的。一般都有雙薪的。一般在年底發的額。應該是沒有,一般在年中五六月分的時候發吧 在試用期內說明你工作未滿一年。第十三月工資也不是績效工資 有的地方陽光工資了,取消績效考核...

公務員試用期內可以報考公務員嗎,公務員試用期內不能報考其他公務員考試嗎

可以的,在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可以再次報考公務員,只需要得到試用單位的同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重複考公務員只限於國家招考,也就是說,一旦擁有公務員身份,不管你是通過地方招考還是國家招考被錄取的,再次參加時只能參加國家招考,不能再參加地方招考了。如果再次考試又被錄取,那麼從你錄取的那一天,重新開始一個試用...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新錄用的基層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1.這句話就是說你進入公務員系統後,先做一項工作,比如是稅務稽查,而這項工作很有可能是你轉正定職後的工作,在第一年裡,稅務稽查就是你的擬任職務,在這一年裡,你的工資比正式從事稅務稽查工作的會少一些 少多少視單位而定,不過處級單位應該不會少,我們就沒少,試用期就是正式工的工資,不過只有基本工資,沒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