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

2022-02-16 09:15:23 字數 4890 閱讀 1177

1樓:

首先對喬大俠表示無比的敬仰,對阮女俠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沉痛的惋惜!

主觀方位面喬意圖殺段,復仇,以喬的身手和功力取段的性命易如反掌,這點應該無異議吧,因此喬明知自己的行為能剝奪他人生命,並追求結果的發生。可以明確為直接故意。

那觀客方面呢,是未遂還是即遂或是意外事件?我們繼續往下分析,阮某代父赴約,在喬出手之時(刑法上的實行行為),喬並不知道物件是阮,而堅定的認為他就是段,而殺之,此情形為刑法中的具體物件認識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或具體符合說,喬實施了殺人行為,並致人死亡(侵犯的法益),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主要考點為∶認識錯誤中的物件錯誤和打擊錯誤的區分及相關情形的處理。

2樓:正氣長春

喬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阮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方的死亡,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殺人罪無疑。

刑法案例分析

3樓:而動隨風

此案件中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構成要種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4個方面進行。此案被告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如下:

主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

客體:人,被害者胡某。

主觀:主觀上陳某並沒有殺害胡某的故意,從意外發生後他積極採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斷。這是區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犯罪的關鍵。這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客觀:客觀事實上陳某由於疏忽導致胡某中彈身亡。

有人會問,是否還構成其他罪名。陳某自制火藥槍,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但自制和攜帶火藥槍的行為與過失致人死亡兩罪比較。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擇其重者進行處罰。

這就是定性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4樓:

已構成犯罪。首先陳某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槍對人的危害;其次陳某應疏忽大意致使火藥槍走火從而導致擊中胡某使其傷勢過重而死亡,其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李某構成犯罪,但是李某後面一系列的行動為自首行為,這只是對量刑有影響。

5樓:匿名使用者

這雖然涉及到刑法中的很多爭議問題,但是還是按比較合理的學說解決的。

根據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學說:

主觀要件方面屬於過失,而且很明顯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胡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投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他對於此事的態度明顯是否定的,也不希望此事發生的。

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且此後果與胡某的過失密切相關。

客觀要件方面是槍支走火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主體很明顯年滿18週歲,完全刑事責任人。

客體要件,此種行為侵犯了人的生命權(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是由於此種行為是陳某疏忽大意所造成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所成立的關鍵在於看其其危害結果是否發生,過失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其危害結果,還有主觀故意與否。很明顯,胡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6樓:

間接故意殺人。

打獵結束後卻依然將彈藥留在槍內就是過錯所在,放任態度明顯。

7樓:怒吧讓人

已構成。粗心而釀下大罪,但投案自首,可減輕懲罰。

刑法案例分析 20

8樓:捷飛鸞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

「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後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於自信,而是放任。

3、bc

4、無罪

5、acd

9樓:

???刑法案例研習期末作業?同學???

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0

刑法經典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1。已經構成了犯罪了!罪名是「投毒罪」,因為她已經不是針對一個人了,而是對不確定的宮

2。這不構成犯罪中止,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雖然她最後撥了110,使得實際情況沒有發生,但這也只是一個量刑情節,不是中止原因!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糾正一下樓上的罪名 現在沒有投毒罪這個罪名了 已經改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了 本罪是行為犯 只要這個投毒的行為實施完畢即為既遂.就這麼多補充 剩下同意樓上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投毒罪。

2、構成犯罪中止。

刑法案例分析範文

13樓:平民亦百姓

主要涉及罪與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等方面闡述。

一要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二要闡述依照現行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給予何種刑罰;

三要分析其行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觀點及自已的認識。

14樓:醜娃銀飾

不作為明知會發生很嚴重的後果,而不採取搶救等措施。

但張某已死亡,劉某取證困難。

經典刑法案例分析

15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

「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後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於自信,而是放任。

3、bc

4、無罪

5、acd

16樓:明天就考試了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

2明知自己打農藥行為可能導致偷西瓜的人死亡,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3只選 b

c是不正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李某未認識到西瓜有毒,李某對西瓜有毒和趙某會以西瓜請客都不能預見,屬於意外事件。李某沒有責任。

4無罪5abcd

17樓:董大狀

1、構成犯罪

2、罪過形式是過失

3、bc

4、趙某不構成犯罪,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5、acd

18樓:

1、關於甲的行為定性

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於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成立共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回到丙家,開啟保險櫃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一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後沒有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關於乙的行為定性

乙事先的提議甲並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於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共犯關係,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甲套問乙開啟保險櫃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注:該題是2023年司法考試第四卷第二題

刑法案例分析怎麼寫

19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涉及罪與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等方面闡述。

一要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二要闡述依照現行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給予何種刑罰;

三要分析其行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觀點及自已的認識。

2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定該案例確實存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分歧;

其次,寫明案件的基本事實,特別要清楚表述案件事實中的爭議焦點;

第三,列出分歧意見,有多種的要逐一寫明,並寫明每一種意見的主要理由;

第四,表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21樓:小栗旬的驕傲

看司法考試歷年真題第四卷的刑法答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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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屬於實行過限。甲抄僱乙殺bai人,雖言明不要造成其du他後果,但並未明確用什麼zhi手段,乙用dao 的方式殺丙,並不能說明違背甲的意圖。因此,乙用 的方法殺乙而將乙的妻子炸死不屬於實行過限,對本案的後果,甲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乙 後,將丙家從財物拿走,這個盜竊行為屬於實行過限,應由乙自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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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籤提單是指承運人應託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提單簽發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是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無論是預借還是倒籤提單,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都晚於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也就是晚於託運人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