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住院,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2022-03-05 20:36:52 字數 5836 閱讀 6580

1樓:

存在勞動關係的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應該承擔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責任。

2樓:李凱季律師

工地上工人突發疾病是否要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分析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工作時間內出的事情,積勞成疾。根據憲法和勞動法規定,是工傷範圍。

4樓:海枯石爛的試言

這只是個人問題不用用人單位負責吧?再說了既然有病就不要出來打工了啊!

5樓:ii學

不是工傷,可以用醫保

6樓:雨桐

在工作進行中突發腦梗,用人單位沒有第一時間採取救助措施,拔打120,三個小時家屬趕到,在家屬的請求下用人單位才叫120。人己造成嚴重後果,現拒絕付醫藥費。這樣行為用人單位該承擔什麼?

農民工在工地突發疾病,老闆有責任嗎?

7樓:甲殼蟲

農民工在工地突發疾病,老闆肯定要負責任。但是不一定能算作工傷,如果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話算工傷。如果疾病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業病裡的也算工傷。

職業病十大類:

1、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8樓:特特拉姆咯哦

農民工在工地突發疾病,老闆肯定要負責任。,如果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話算工傷。如果疾病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業病裡的也算工傷。

職業病十大類:

1、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2、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儲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複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9樓:東哥法律援助

回答有!在你與老闆存在勞動關係的的前提下:你的情況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算工傷。

(1)患職業病的(需要鑑定報告來證明);(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老闆應幫助你去醫院看病,在突發的疾病如不能證明是(1)、(2)的情況下,對於你的突發疾病,老闆對此並無過錯,因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應提供協助,老闆可以從人道的角度上給點經濟補償,畢竟人家是在是在為他打工。

提問我的老公在他那裡幹了四年了,那是在九月十號的下午五點左右上班時間突然手腳就沒有力氣發軟,他跟一起上班的人說我人不行,他沒說你去看一下,他一個人從井走了幾百米出來找人,那時候老闆走了,代班的也沒有在工地,他跟代班的兄弟說了一下,他才叫自己的孩子去那裡接到人民醫院去,結果查出來是腦梗死,我們在那裡住了十天院,我跟老闆說,我的老公在你那裡上班住院你們都不來看一下嗎?他們到我們出院就沒有來,我們出院後去找上老闆,他還說你去問一下,跟他沒有關糸,我想問一下這筆開銷的醫藥費是不是該老闆拿。

回答是老闆,或者單位出錢!工人在施工工地突發腦梗塞,這屬於工傷的範疇,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的標準來承擔相應的責任。購買的有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承擔,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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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在工地上突發急病做手術是胄病

11樓:在掛榜巖長途旅遊的忍者神龜

我在工地突發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算工傷嗎,老闆用不用賠償

12樓:做一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首先,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如果屬於,可以申請工傷鑑定,要求支付補償;

其次,如果不屬勞動關係,老闆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

13樓:新大道至簡

要點:一:在你與老闆存在勞動關係的的前提下:

你的情況如符合不列條件之一的可算工傷。(1):患職業病的(需要鑑定報告來證明);(2):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老闆應幫助你去醫院看病;在突發的疾病如不能證明是(1)、(2)的情況下,對於你的突發疾病,老闆對此並無過錯,因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應提供協助,老闆可以從人道的角度上給點經濟補償,畢竟人家是在是在為他打工 。

14樓:

工人是高血壓引起的心梗

15樓:長魚清潤

我老公他爸爸在工地幹活活有有病了了,老闆有責責任嗎

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該如何索賠?

16樓:曾凡桃

在上班時突發腦出血是否算工傷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工作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為工傷死亡

18樓:丿懷念灬過去

回答追問 申請殉職賠償 可以

1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外地農民工在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變成了植物人,喪失了勞動能力,工資是否每月發放?

20樓:匿名使用者

先鑑定傷殘等級,要求相應賠償。賠償中會涵蓋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

21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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