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很困難,但是還是出首付給兒子兒媳買了房子,有困難借款記錄,問兒子兒媳離

2022-06-06 11:21:50 字數 3872 閱讀 575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父母在兒子兒媳婚姻存續期間出錢購買的房子,而且在購買以後,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和兒媳婦的名字,那麼此房產就屬於兒子和媳婦的共同財產。父母出的首付錢,就要分以下兩方面來看:

一、購房的首付款,如果兒子和兒媳婦寫的有借錢的借條,那麼這首付款就應該屬於向父母的借款,兒子和兒媳婦是要歸還的。當兒子兒媳離婚的時候,這筆首付款就應該從共同財產中拿出來歸還父母以後再分割;

二丶如果沒有借條,也沒承諾過是兒子和兒媳跟父母的借款,也沒有其他特殊的約定,那麼這個首付款就屬於父母贈送給兒子兒媳的。兒子兒媳如果離婚的話,就屬於兒子兒媳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2樓:左壽青

出現這樣的事情,一一定是過得不好,雖然說他的父母跟他出錢買了房子,我想一定是他兒子看到他的父母的困難之處,感到心中不安才會問他的媳婦,你想離婚嗎?其實也就是說你要是不要婚婚房的話,我的父母也不會這麼難。

3樓:玄賀撥策

你的問題沒有完全交代清楚,你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他會依照法律條款向你交代清楚。

父母出錢買房寫兒子兒媳離婚怎麼處理

4樓:小李明天會更好吖

鑑於司法解釋三的新規定,提醒廣大父母及準備結婚的男女方:作為出資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資的相關記錄,比如銀行轉賬憑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記錄,委託購房手續等;如果婚前對方父母出資購置房產,並承諾這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另一方一定要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否則贈與將是空口承諾,若日後離婚,則仍然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收益為共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取消了關於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一方要證明舉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條款。

按照新婚姻法,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婦沒份啦?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的,如果父母明確是贈與一方的,配偶是不能享受房子所有權的,該條例在《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6樓:與各位同行

需要分情況考慮:

一,如果是在婚前給兒子買房,一般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如果是在婚後:

1,登記在兒子名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否則,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是的如果媳婦厲害的話,能夠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那就屬於共同財產

8樓:小超

應該是父母給兒子買房,登記在兒子名下,並且離婚時才沒媳婦兒的份兒

如果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還是共有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解答:新婚姻法規定不管是婚前婚後有一方父母出資為兒女買的房子歸自己的子女所有(雙方共同出資的除外)。這是對的,沒有錯,以免以後離婚時為財產爭論不休,也就相當於婚前的財產公證,沒有錯。

假如您為兒子買套房結婚,過不了幾年兒子兒媳離婚了,你希望兒媳分你一半的房產嗎?假如您為女兒買套房子結婚,過不了幾年女兒女婿離婚了,你希望女婿分你一半的房產嗎?離婚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這是對出資方利益的保護,也是為以後有類似離婚經濟糾紛提出一個法律保護,免得糾纏不清,有了依據就好說話了嗎。

當然不離婚更好,他們可以白頭偕老這不是更好嗎,那樣的話似乎就與房子沒有多大關係了,有地方住就行。

10樓:

相對比較客觀的解釋:

作為完全的婚前財產(也就是說那房子在結婚前就已經交完貸款)兒媳婦是沒份了;如果在結婚前就買了房子,但是結婚後仍有兒子和兒媳婦來供養貸款的,供養貸款的部分則是作為婚內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雖然房產證上兒媳婦沒份,但只要是在結婚後還供養貸款的、萬一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共同供養的貸款部分的出資、以及房子升值後的這部分金額的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開始 或以後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就有份

12樓:深圳110王律師

適用此條款,是有先決條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婚後父母出資首付款購房,兒子媳婦供貸款,房子該怎麼分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房產證上是誰名字,是兒子名字,一般是兒子和兒媳的財產,父母無權分,父母出的首付款視為對兒子兒媳的贈與。

如果房產證是父母名字,是父母財產,兒子兒媳無權分 ,兒子兒媳還的貸款,有證據證明是借給父母的,可以要回,沒有證據視為對父母的贈與。

父母為了讓兒子兒媳好好生活,給其在省城首付了一套房子,並與兒媳簽署協議如果女方提離婚,則 5

14樓:戚廣利

問題沒有說清楚,購房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房產證上名字是誰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5樓:風塵世射手

有效 婚前財產父母出資部份可索還 婚後住房部份歸夫妻共有 借貸部份給公公婆婆算贈與 給孩子 生活費是夫妻共同花銷 可夫妻平分 其餘部份如未徵得丈夫同意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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