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的介紹,非法採礦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2022-06-14 23:27:17 字數 2831 閱讀 272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採礦罪兩高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非法採砂行為的定性處理和入罪標準;三是礦產資源犯罪所涉及的從重處罰、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價值認定等實體問題和違法所得、犯罪工具的處理及專門性問題鑑定等程式問題。

《解釋》明確了非法採礦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解釋》,五類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是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四是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還明確了破壞礦產資源犯罪的從寬處理情形,規定「實施非法採礦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實施破壞性採礦犯罪,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退賠,積極修復環境,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受僱傭為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非法採礦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2樓:熱浪人間

屬於《刑法》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犯罪型別。《刑法》基本處罰規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非法採礦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3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的規定,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之類的犯罪。

4樓:四哥有法說

根據刑法分則:

1、非法採礦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非法採礦罪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關於「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何確定的問題

5樓:活埋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時間是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共有四個刑法修正案,離該司法解釋最近的一個是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四),但是這四個修正案中都未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修改,所以該司法解釋是針對2023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做出的。從司法解釋自發布至今已有九年,二零一一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做出了修改,那麼該司法解釋如今的效力如何呢? 2023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內容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內容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兩者相比,現行《刑法》要求「情節嚴重」即可構成非法採礦罪,而非2023年《刑法》以「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作為入罪條件。

該司法解釋中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做出瞭解釋,但是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中並未出現這兩個術語,所以在該司法解釋賴以存在的2023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已經被修改的情況下,該司法解釋中關於非法採礦罪的部分也就當然失去了效力(儘管最高法沒有明示該部分內容已經失去效力,該部分內容也在實質上失去效力)。所以,非法採礦罪不要求「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而應當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確定。 另外,如果以上分析不夠準確和全面的話,還可以從法理角度分析。

第一:因為《刑法》屬於基本法律,司法解釋的效力當然低於基本法律,所以二者相牴觸時只能適用《刑法》,而不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 第二:

司法解釋往往是針對法律中不夠明確的內容作出解釋,例如,對什麼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解釋,而不是改變法律中的某些條款,更不能修改《刑法》對某一具體罪名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否則就是「僭越許可權」、「犯上作亂」。 綜上,非法採礦罪無須「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能成立,確定非法採礦罪應當依據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中關於「非法採礦罪」的部分表述已經不能適用。

非法採礦罪犯罪主體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本罪(非法採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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