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022-07-02 04:11:49 字數 1002 閱讀 5547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簡簡單單

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在解除時,應向該該員工支付六級傷殘一次性傷殘就業和醫療補助金的。

3樓:銀州老者

沒有讓他負刑事責任。(比如說他堅守自盜)也沒有讓他賠償經濟損失。只是開除了事。應該接受這一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因事件發生在2023年之前,因此應該參照《勞動法》。

在《勞動法》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而第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分別為勞動者工傷醫療期滿後無法勝任調整的工作的情形,以及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情形。

用人單位是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來解除的勞動合同。該情形不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解除工傷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中。

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行為。

另補充一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五級、六級工傷享受待遇的規定中,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而該事件中,並不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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