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

2022-07-14 13:14:27 字數 575 閱讀 7828

1樓:莊寶林

先不急經濟補償金怎麼算,這是法定的,好計算。現在關鍵的是怎麼舉證試用期的期限延長,你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有的包括工作期限、工資水平等沒法證明。你自己說試用期工資1800每月,有沒有工資發放證明,像工資卡、支付記錄什麼的,畢竟你去勞動仲裁或去投訴都得有證據,還得又證明你身份的例如工作服、員工名冊、考勤表等什麼的。

最後你什麼都能證明了,咱再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我想你說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由於只有試用期,就不存在試用期的概念了,1個月零5天全是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1個月零5天工資為1800+(1800/21.

75)*5=2214元*2=4428元。

二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保險,屬於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的情況,不滿半年,只能享受工資半個月水平的待遇,也就是900元。

2樓:於蓬堯律師

五天雙倍工資、半個月經濟補償金還有一個月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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