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三年合同現在公司想讓我走,有補償嗎

2022-08-01 13:27:44 字數 5801 閱讀 7105

1樓:橘酪

首先看一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及時回覆訊息和不加班屬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嗎?就算有這樣的規定,也要**其合理性。不及時回覆訊息,這種行為是一次還是多次,給公司造成了多麼大的損失?

加班與否是員工的自由,加班不能強制,這能成為辭退的理由?從描述看,前述兩點都不能構成公司辭退的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按照二倍計算,您可以主張6個月的賠償。

現在要做的是保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的證據,想想是否有拖欠其他待遇或報酬的情況,將來提出勞動仲裁時一併主張。

2樓:百科寶典

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都必須依約履行。你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先向勞動監察機關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1,辭退理由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支付賠償。支付4個月工資。

2,單位辭退通知,勞動合同,等。

4樓:煙雲逸客

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基本工資。你可以準備好工資流水,納稅證明,勞動合同。先去勞動局投訴你公司,如果不賠償就去法院起訴。

5樓:餘斌

非正當理由可以到勞動部門告公司有三個月勞動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補償3個月工資。準備勞動合同

和公司簽了3年合同,現在提早要我走,我能得到賠償嗎?

7樓:

按照實際的工作年限補償,當然沒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你沒有能力完成公司安排給你的任務

單位跟我填了三年合同,幹了一年讓我辭職有什麼補償

9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本人辭職,沒有什麼補償。如公司解除合同,一般應按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則應按你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如與公司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是主持正義的。

我跟公司簽了三年培訓合同,現在剛半年我想走了,需要賠錢嗎?

11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目前原則上正規公司,只要你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就可以。

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不需要違約金。

如果你是特殊行業,為了避免你會洩露公司機密專案,會有一段脫密期。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我與公司簽訂了三年合同,現在剛滿一年,公司決定辭退我。公司是否有義務給予經濟補償?

12樓:李華陽律師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13樓:劉朋律師

公司有義務給經濟補償,並且公司如果沒有法定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該給予雙倍的經濟補償

我在現在的公司3年了沒簽定勞動合同,我要辭職,有補償嗎? 5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5樓:西政自由鳥

完全可以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不過只能從2023年2月份開始支付。沒簽合同單位如何給繳的保險呢?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可以,你要付出待價.至少也要通過打官司了吧.

18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同城快遞告知公司在你的寬限期內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同時支付你法定的雙倍工資或者與你協商雙倍工資支付的辦法。寬限期屆滿公司拒絕履行義務的,則視為公司拒籤合同並同意個人可以直接就雙倍工資提請仲裁。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19樓:好心情站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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