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方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婚姻存續期間是

2022-11-13 10:56:45 字數 5021 閱讀 8539

1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經濟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婚之前的那部分工齡的經濟補償屬於個人財產。

2、可以借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蒼洱白子

離婚時,對方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婚姻存續期間,那麼另一方可以要求平分賠償金的,不然,通過法院解決。

3樓:寒豆小姐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屬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各地處理意見不一!從各地法院的判定來看,多傾向於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單位是否可以因女職工結婚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7月,小宋與一家**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除了約定工資、保險等基本內容外,還規定女職工在職期間不得結婚。當時,小宋連男朋友都沒有更沒有考慮結婚的事,於是就簽了勞動合同。

工作一年後,小宋認識了陳某,兩人交往一年後就登記結婚了,他們的婚禮很低調,沒有請公司任何人。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小宋結婚的訊息傳到了經理的耳朵裡。經理知道後就以小宋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辭退她。

小宋對公司的做法很不服,她認為,雖然在籤合同時她同意了「不得結婚」的規定,但那是因為當時她並沒有考慮結婚。如今,小宋身處其境才真正感受到了酒店的這一規定損害了自己結婚自由的權利。於是,小宋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問題:單位是否可以因女職工結婚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

律師答疑

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勞動法》第4條也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必須完善本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不能禁止女職工在工作期間結婚,否則,就是干涉女職工的婚姻自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且,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那麼,本案中,**公司與小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女職工不得在工作期間結婚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所以,小宋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結婚的行為合理、合法,公司無權以小宋結婚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對與公司的做法,小宋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隱瞞婚姻狀況能否被解除勞動合同

5樓:寶瓶哦

要看所屬的職業已婚和未婚對工作有無直接關係影響。如果沒有的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什麼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

如果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於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範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何謂欺詐?

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製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通俗來說,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製造有的假相,後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製造沒有的假相。

「隱瞞事實真相」,故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於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

綜上所述,隱瞞婚姻狀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6樓:一弟

小余是某公司審計部職員,對於小余來說,能在得到這份工作非常不易,歷時2個月連續投遞簡歷、多番筆試加面試之後,小余成為公司試用員工中的一員。但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婚姻狀況一欄卻讓小余矛盾萬千,出於對職場潛排斥 已婚未育女員工的擔心,小余在**中填上了否。半年之後小余發現自己懷孕了,考慮到公司知道事實後可能會解除她的勞動合同,便沒有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告知實情。

但頻繁的妊娠反應和屢次出現的工作失誤,讓公司十分不解。經過一番調查,公司發現小余在入職前就已經結婚,根據員工入職登記表中標明的凡所述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屬欺騙行為,公司有權依據制度即時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規定,向小余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小余認為公司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律,且具有就業歧視性,要求公司撤銷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隱瞞婚姻狀況能否被解除勞動合同?

7樓:星星愛弘基6仧

但員工 入職登記表中的婚姻狀況一欄卻讓小余矛盾萬千,出於對職場潛排斥已婚未育女員工的擔心,小余在**中填上了否。半年之後小余發現自己懷孕了,考慮到公司知道事實後可能會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便沒有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告知實情。但頻繁的妊娠反應和屢次出現的工作失誤,讓公司十分不解。經過一番調查,公司發現小余在入職前就已經結婚,根據員工入職登記表中標明的凡所 述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屬欺騙行為,公司有權依據制度即時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規定,向小余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余認為公司 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律,且具有就業歧視性,要求公司撤銷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界定公司的做法是否侵犯員工的就業權利,是否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首先需要考察用人單位是否以婚姻狀況作為聘用的條件。根據《就業促進法》第27條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 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因此,如果公司在招聘之初就明確概不錄用已婚女員工,並以此為由解聘小余,就確實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就業歧視性質。但公司顯然是按照一般條 件錄用之後予以解聘,而不是在錄用之初因婚姻狀況解除對小余的聘用,與法律對就業歧視的界定具有明顯差別。

其次,需要考察公司解除小余勞動合同的真正理由。公司在入職申請表中明確要求員工負有提供真實個人資訊的義務,如果所述資訊與客觀情況不符的,公司將視作欺騙行為予以處分。因此,當公司發現小余在婚姻狀況上隱瞞事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的理由是欺騙行為與欺騙事實的客觀存在,而不是小余的婚姻狀態到底 是已婚還是未婚。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具備欺騙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使小余處於孕期,公司仍然可以依法性使用人自主權,解除其勞動關係,不涉及就業歧視的問題。

事實上,從本案來看,公司與小余雙方在這起案例中都可以有所啟示。企業作為社會組成的一部分,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負有保護的義務,法律對此也有其明確規定,如果不出現員工過錯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基本工資,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在不符合法定的調整崗位要求時,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做出 調崗調薪的決定等。因此,勞動者無需擔心用人單位得知自己已婚就會對自己有所差別,相反,可以隨時採取司法救濟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企業一方,雖然法律對特殊人群、特定勞動者有著特殊性的保護,但企業仍然在很多方面具有自主管理權,需要通過規章制度、合同、文字等管理工具在每一個人力資源的管理環節 加以完善,做到降低風險、減少損失。尤其是出現本案這種容易涉及就業歧視、醫療期、三期等敏感問題時,用人單位做出的每一個決定不僅要考慮法律依據的 保障,更要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權衡,防止在仲裁、訴訟中因缺乏合理性而無奈敗訴。(韓佳)

8樓:深圳張勇律師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單位能賠多少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多少錢

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就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按勞動者近12個月平均工資及工作年限來支付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賠償一 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1...

單位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單位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去當地的勞動稽查,當然你也要一定的證據 1 你與單位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裡是否定崗定責。如果簽訂合同,定崗了,單位要調動員工工作崗位應當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強行調崗的,員工可向單位所在地或註冊地的勞動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以維權。注意的是,在單位強行調崗時,你是否保留了相關的證據材料 2 如果單位...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況區分,單位將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種,即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三者的區別是從發起方進行的區分,雙方協商是最好的一種途徑,可以對賠償等進行協商。單方違約的時候,勞動者離職勞動單位應配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前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