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用人單位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還說我走了之後沒有工資。而且代管單位也不在辭職申請上簽字

2022-11-21 19:16:09 字數 5337 閱讀 4042

1樓:葵姑涼

你可以問問你的領導,是什麼原因不批准你的辭職然後根據勞動合同條款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前提交辭職申請(需要說明的是,在辭職申請裡,你要註明你工作交接離職後,公司需要在多久內給你支付未結算的工資),要單位領導給你簽字,然後再把他說的不讓你辭職的所有事情都解決。

如果公司是含糊不清的說不出理由的拒絕讓你辭職,那你可以根據合同法,跟公司直接接觸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公司都會因為業績問題強留員工。所以你在去溝通的時候,就要特別注意用詞,適當的提到合同法。讓公司認為你是懂法的,不能讓公司白白佔了便宜。

祝你早日解決這個難題吧

2樓:夢在遠方

先自問下自己,你有什麼問題嗎?他們為什麼不放你?你面試進入公司時承諾履行沒?

你有無違揹你入職時與單位的約定?你所在崗位招聘到合適人選沒有?你要辭職按公司要求提前寫辭職報告沒有?

你到公司有協議嗎?

如果自己沒問題,就找勞動檢查部門投訴!如果自已有問題還是默默處理好,目前好多人借勞動法保護弱勢群體,就得理不讓人,剛放下公司的飯碗就罵公司,這些無理取鬧的員工受到公司法溺愛的保護,但卻被無數的公司看成「威神」,從此只能真當夜旅遊神了!

只是建議,還清考慮,祝一切都好!

我是做到一半和用人單位說的離職沒給我批 然後我就直接走了 結工資的時候要扣我九天的工資合法嗎?

3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如果是試用期內,你覺得無法勝任所應聘的工作,可以隨時跟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如果無故剋扣你的工資,則是違反勞動法。如果不是試用期要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得到批准後方能離職,所以建議勞動者,本著合作共贏的心態設身處地去考慮問題,力求在職業生涯中,儘可能少碰壁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沒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程式辭職,用人單位可以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即扣除損失的費用。

勞動合同法方面的問題。用人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已經辭職了,但用人單位連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也不給,還說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有3點建議:

1、不允許剋扣工資:無論你是否在崗位責任制上簽字,單位都不能扣你一個整月的工資,如果單位扣了,就是違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下有釋義a)。如果單位決意要扣你的部分工資,需要滿足因為你本人的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有損失的憑證的條件,否則,法律就不允許單位剋扣你的工資。

2、二倍工資:根據你描述,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你與單位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本人推測你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應該超過一個月(舉例:你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為1個月3日,日工資標準為100元),接下來你就享有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3天二倍工資的權利,這三天的工資總共是(3*100)*2=600元,這樣舉例你應該明白了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下有釋義b)。

3、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單位未同意你的要求,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注: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你認為該單位領導有必要進一步學習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其他在崗勞動者的權益,你可以寫匿名信寄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隊進行舉報)

a:《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b: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你的問題,我已竭盡所能,望對你有所幫助,請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 罰款金額不可以超過工資的20%~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罰款金額要看是否違反勞動法~違反勞動法就是無效的~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雙倍工資~你去勞動部門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說的!那肯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要辭職單位不批怎麼辦?

8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批准,但辭職應該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實務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藉口不受理、不批准,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後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後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條件的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

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資深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勞動者雖然有辭職的權利,但是勞動者在辭職時應該辦理好相關的手續,避免被用人單位鑽了空子,白白遭受損失。

10樓:咿呀咿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如果還沒有寫直接從第二步做起):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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