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工作中受的傷,無論大小,就能得到工傷賠付嘛

2022-11-27 10:06:39 字數 6620 閱讀 2035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不一定。

必須有勞動能力鑑定級別才能得到賠償。

是不是工傷,你說的不算,我說的不算,公司說的也不算,得由法律說了算。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如果沒有認定為工傷,那一切工傷待遇都沒有。

如果認定為工傷,但沒有鑑定到級別,那隻能享受1-4項。

只要認定了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有傷殘等級,那賠償金額是法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鑑定有傷殘等級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級別以本人工資(受到事故傷害前十二個月平均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原則上就按 當地社平工資或是實發工資算)。

(2)如果選擇辭職或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六和尚

不是工傷賠付,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無論大小都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醫療費、器具器材費;2.停工留薪期內工資;3.

護理費;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如果達到傷殘等級的,可以額外享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樓:

還是要分等級的,賠付的金額也不同,小傷小痛也不用小題大做,嚴重就可以申請評殘,概念不一樣。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只有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管年齡大小,只要是在工作當中受傷,都算工傷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估計很難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2.根據《***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女滿55週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3.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雙方只能是勞務關係,由於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撞人者及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5.建議諮詢一下律師,畢竟他們更為專業!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肯定不是屬於勞動合同上班的人員,因為你的年齡已經超過退休年齡,是不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範圍之內的,工傷保險條例裡面的規定,只適用具有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你的情況,不屬於工傷,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獲得

7樓:小婁1勞動爭議

不能算做工傷,因為女的50歲退休,已經不是勞動者,但是你可以走人身損害賠償,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是在正常工作中受的傷,應該怎麼辦?

8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申請工傷,取得工傷證,有工傷鑑定,有證的話以後**這個部位是全報銷的。**費用看是不是交過工傷險,不是的話就不好辦了。

9樓:學習的努力的

公司會有工傷保險可以去報銷

10樓:

先報工傷,再說。。。。

11樓:愛穿拖鞋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只要在工作中受傷就一定是工傷嗎

12樓:小豆企服

辦公室遭受事故傷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要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認定工傷有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4樓:杭州律師吳軍安

上班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在上班的時候受了傷。公司怎麼不算工傷而是算得意外傷害。說我違規操作。考勤也是給我算得病假也沒帶我去

15樓:援助律師

你好,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工作時間受傷一律算工傷,不論是不是自己違規操作失誤造成都認定是工傷。

16樓:超人飛拳

你受到的是什麼傷?如果嚴重的話,老闆不認賬可以追就他刑事責任。

17樓:康曉旋

你要留證據,住院發票什麼的,去勞動局問下怎麼處理這事情,不要拖,趕緊辦,時間久了就很麻煩。

18樓:張宇冰

上班途中算工傷的,你再查查勞動合同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工作不容易一定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在工作時受到暴力傷害算刑事案件還是工傷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20樓:成都刑辯李小林律師

涉嫌刑事犯罪還是一般侵權或者工傷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確定。如傷情達到輕微傷以上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是否為工傷,暫無明確的規定,一需要結合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判斷,並非所有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的均屬於工傷,一般從事保安類職業或者為了單位利益,發生的傷害屬於工傷。

2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經濟補償。

因打架受工傷,已經認定為工傷了,對方已經賠付了,工傷保險就不能報銷了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還沒有聽說打架能被認定工傷的,既然對方給予賠償,工傷保險不再承擔賠償義務,你是不能得到雙份賠償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不用報銷了,要看具體情況

職工受傷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當用人單位對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賠償後,是否對侵權第三人享有追償權?

24樓:匿名使用者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後,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能否獲得支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互不排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

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係,而不論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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