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2023-02-06 05:10:34 字數 5990 閱讀 4125

1樓:煙桿與茉莉

連續曠三天算自離。一般正規的廠都是這樣的。還有不管是你自離或者被開除廠裡都必須把應結的工資給你。

如果不給可以到勞動局投訴。勞動發也是這樣規定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2樓:馮曉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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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的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您方便的話可以詳細敘述一下遭遇到的法律糾紛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由於諮詢的人數太多,請您稍等一下哈~

提問超過幾天算自離

回答請假規定超過3天,不請假缺勤算自動離職違法。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提問我在職14天離職有工資嗎

回答有工資的。您是試用期麼

提問星期六和星期天算是自離嗎

回答不算

正常休息日

提問就是不說也不算自離是吧

回答不算。週末是正常休息日,不上班的呢

您是離職多久了呢

沒有向單位提出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了,需要賠償的哦提問我說了就是不給我離職單

回答離職單的事情需要跟公司協會處理了

公司不給離職,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的

提問她說的幹14天沒有離職單,找主任不給,再加上今天是星期六,人事也沒上班,勞動局**多少

回答12333

更多15條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連續十五天或者當年累計曠工三十天可以作自動離職處理。

連續曠工三天作自離處理肯定有爭議。

4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海甜恬

一般是不含節假日在內15天。

《勞動法》規定:曠工三天以內者扣發其一個月工資和季度獎金;曠工累計五天者扣發其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基本稱職;曠工累計十天以上者,扣發其半年月工資和全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不稱職;曠工累計十五天者,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解聘。曠工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6樓:匿名使用者

需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確定。一般情況下曠工三天以上的,用人單位即可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職的概念。自動離職只是口語化用詞,指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自離員工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通知工會。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7樓:於春泳律師

回答請稍等,我查一下相關資訊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我國常見的關於曠工的規定有: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五天,或在一年中累計曠工十天,立即解僱、無正當理由未經主管批准,每年曠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計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等。結合曠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見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二是未經主管批准,三是無正當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曠工。

提問扣工資嗎

回答扣的

曠工肯定扣

很高興為您解答,記得贊哦

提問一般扣多少

回答看您公司的規定

除了工資不發

還有可能罰款

很高興為您解答,記得贊哦

更多9條

8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其次,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駟馬玻璃

按照《勞動法》規定:

連續曠工3天的,

一年中累計曠工5天的

算自動離職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10樓:舞璇瀅

關於曠工幾天算自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一、《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樓:藍藍藍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你們公司應該事先就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裡面有具體的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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