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債權權利的期限怎麼規定的

2025-06-10 12:31:07 字數 5261 閱讀 4136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訴前財產保全15天,訴訟中無具體期限。

一、訴訟前申請保全離婚的,有效期限是15天訴前財產保全只有15天,15天內申請保全方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如果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訴前財產保全轉為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訟中申請保全離婚財產的,保全財物種類不同,期唯鏈限各有不同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碼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遲山高,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2樓:鹹覓厹

保全到期債權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棗如殲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橡鋒題凳衝的意見》 第104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保全期限的

3樓:史光宇

法律分析:債權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裝置、貨物:首次一年。

9、到沒雀逗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枯賣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說明保全到期債權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因財產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時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應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歲沒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保全到期債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4樓:姜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孝脊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4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一、保全債務權到期債權的條件有哪些巧培。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佔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願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野搏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於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於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

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什麼是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或為其他行為致使其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的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債權的危害,保障債權的實現。作為拯救債權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債權保全是指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保全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

5樓:法律諮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 因情況緊急,餘山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 財產保全措施 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

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採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擾毀並,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訴前財產保全 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裡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

如:可以用所屬財產,現金,房產,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資產,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認可的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第三方保證。在以上擔保方式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由一家有信譽有實力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財產擔保服務是一條可選之路。

在進行財產保全擔保時,法院為了安全起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資金。對此各個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 一,有的法院為防擔保虛置,要求申請人現金擔保在20%-30%,以備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請求所需。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緩跡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到期債權可以保全的法律規定

6樓:梁章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閉早的意見第105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轎昌雀意見》 第三百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迅和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到期債權保全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7樓:李俐

一、到期債權被保全如何處理。

1、訴訟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不得清償,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償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確定的義務。《執行規定》中有關顫衝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單獨的強制性規定,並無例外條款。

2、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仍應當按照《執行規定》中有關被執行虧洞芹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執行。從第三人的角度看,在執行程式中提出異議是法定權利,也是可期待權利。《民訴法意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尋求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債權清償,因此並不影響債權人保全債務人其他財產的選擇權。

即使第三人在保全過程中提出的異議被駁回,其在執行程式中仍有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對於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的爭議,屬於實體權利的認定,執行程式無法解決,應通過訴訟程式依法解決。

綜上,人民法院在訴訟階段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債權採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異議,進入執行程式後,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仍應按照《執行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但是,應當防止當事人規避執行的問題。

二、到期債權保全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保全到期債權的時限問題,存在著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到期債權既然是已經到履行期限的債權,其表現形式為貨幣數額形式,且數額確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這類財產的流動性強,應當歸入其他資金類中,執行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到期債權雖然是債權人已經可以行使的債權,但該項財產的實際數額,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金狀況、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關係,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難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銷畢響較大,這與資金類財產的性質有一定的區別,在其不宜被列入動產或不動產的情況下,應歸類為其他財產權,執行不超過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種意見認為,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同時也設定了申請人提供擔保等保全錯誤時的補救措施,對保全設定期限,既不利於保全制度設立目的的實現,沒必要對其設定保全期限。

財產保全到期債權的法律規定

8樓:甄婧穎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型拆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孝配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巧租指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需要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後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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