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不成立是什麼意思?

2025-07-23 09:05:20 字數 3573 閱讀 467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同行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獨立的。這就是所謂的區分原則。由於不動產的抵押權需要到相關部門登記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生效,所以由於抵押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未登記,從而導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權不成立。

謝謝您的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之債權 抵押權是物權 兩回事。

3樓:時康震蕭放

抵押權不成立是說到期清償時你不可能拍賣對方財產來償還你的債務,但是抵押合同的成立你可以就對方違約為由承擔違約責任。這樣你就成抵押權人轉換成一般的債權人。

抵押權和抵押合同都成立是指在相應的登記機關登記以後可以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能舉個列嗎?

4樓:布樂正

「不登記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獲得土地權的時候不知道你們之間有地役權協議,而你又沒有申請地役權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他,於是,就不能使用該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比如:a準備給b套房子作為抵押物讓b借款幾萬元給和b簽訂了抵押合同,沒有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房產上有抵押登記的資訊。結果,第三人c和a簽定了買賣房屋的合同,房子給c拿走了,產證過戶到c名下。

此時,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對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還房子。因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這是抵押權一般定義的規定。在這裡,已經明確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佔有使用。

這一點將抵押與質押(動產質押)區別開來。《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據此,成立動產質(押)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應將質押物交付給債權人(質權人)佔有。否則,動產質權不成立。

有人曾認為(或建議):成立抵押權的,抵押物可以轉移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佔有,由債權人(抵押權人)代為保管。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極容易導致抵押與動產質押的混淆!

5樓:網友

抵押合同成立有效與抵押權的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認為抵押合同有效,則抵押權就一定設立。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條款規定的均是不動產以為的財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就是說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時抵押權即設立,只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對於不動產的抵押,依據《物權法》第15條、第187條的規定,則必須辦理不動產抵押物登記,抵押權才能設立。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則未設立,抵押權人則不能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系因抵押人的原因,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則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賠償損失。

6樓:合肥劉志漢

例如:將有一套房子設定抵押合同,但沒有在房產部門做抵押登記,這時候房子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權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7樓:小_迷_茫

比如我有乙個手機抵押給你,當我們抵押合同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生效,抵押權就設立了,但此時抵押權只約束我們雙方,如果想約束第三方,就要到登記部門做乙個登記。如不登記,我擅自把手機賣給第三人甲,則你不可以抵押權向甲做任何請求。

法律!抵押合同生效後但抵押權不成立,如何主張違約責任賠償?

8樓:融融石竹

根據《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清償順序如下:(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務的利息 (3)主債權。

賠償範圍是如上所述的實際擔保範圍,當然能夠及於抵押物本身的價值。

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是不是就成立了,搞不清楚

9樓:唐冠玉長朔

一般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不生效。

10樓:佘萍韻申桀

專業問題只能要專業的語言解答。

1、合同屬於債的範疇,因此即使是抵押合同也是如此,關於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物權法》和《擔保法》是有衝突的,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抵押權屬於物權,而物權的設立變動等事項法律做出了較多的限制,比如涉及不動產的,如果沒有履行登記等公示程式,物權就是不會產生和變動。

因此,總的來說,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與抵押權成立是有區別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賴於抵押權是否成立,他們分屬於債權和物權關係。

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有什麼區別呢?

11樓:網友

設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抵押物權的設立,抵押合同才有標的物,合同才能有效。

12樓:網友

1、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說,對於將房屋用於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

抵押合同生效不是不就說明抵押權成立了呢?

13樓:網友

一般抵押合同生效成立不等於抵押權生效成立。一般需要將抵押權進行抵押登記後,才算正式生效。但不是所有抵押物都必須抵押登記才生效。有部分抵押物如果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4樓:當湖十局

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但抵押權必須與主債權同時存在時成立。

15樓:保青鑲

抵押合同自簽定時生效,抵押權則不一定,動產抵押自合同生效時抵押權成立,但是不登記不當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動產抵押則是在登記時抵押權才成立。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法律上講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有什麼區別?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係的時 候,在債務關係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很多人對於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係中的區別是什麼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

什麼是抵押權人,法律上講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有什麼區別?

抵押權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為前提,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

以地役權設定的抵押權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

不知道你這是什麼時候的考試,本人覺得有一點問題。地役權不得單獨設立抵押權 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為需役地的利益而設立的權利,故從屬於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也就是說地役權是不得單獨設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實現抵押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