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的贈與是否有效,戀愛期間的贈與要返還嗎

2021-03-05 09:21:45 字數 4259 閱讀 4410

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如果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

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

總而言之,看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促進感情的旅遊日常消費和**不高的禮品可以視為贈予,為了婚約的大額財產贈予需要返還。

戀愛期間贈與鉅額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3樓:碧海藍天一日晴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

,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如果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

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

總而言之,看情況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可以要求返還。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贈與當然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是出於結婚需要為對方購買的,則應適當返還

6樓:電影擺渡人

如果對方要就返還,不要的話可以不返還,看自己把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是否應該返還,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戀愛期間贈與一般不屬於道德、公益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房產沒有登記或公證了,則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8樓:愛喝粥

自願贈予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可能要儘量返還。人不在,東西何用,如果貪財,後面的就不會再來

10樓:沒有方向的眼

普通人都是可以送的

你送給別人

別人願意還才行

11樓:go海角天涯

那就看有沒有證據了。

戀愛期間贈予的車子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12樓:air紫菱涵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給付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

,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

。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見,僅僅是根據法律規定和民法理論而提出的。如果依據該事實提起訴訟,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附條件贈與行為的客觀存在。僅憑自己的一方之詞,你會承擔因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

13樓:璀璨人生

那要看對方是否大度了

如何認定情侶戀愛期間的附條件贈與行為

14樓:會飛的豬

【案情】

鄭某(男)與何某(女)於2023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鄭某索要現金,鄭某為了鞏固雙方的感情,按照對方的要求往其賬戶匯款前後共計四萬餘元。此後被告何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原告分手。原告鄭某訴至法院,以被告何某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返還該四萬元款項。

被告何某以原告系自願贈與,且該款由兩人共同消費為由拒絕返還。

【分歧】

此案在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戀愛關係,原告是一種自願贈與行為,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現二人感情破裂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物不合理,該款物不應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屬於婚戀期間的贈與行為,係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成立,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該財物作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贈與人可在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男方給付大額財物其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是有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那麼贈與財物的原因也就不復存在。換句話說,受贈方繼續佔有財物的原因、法律依據由於婚約關係的解除而歸於消滅。

根據公平原則,只有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能體現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經無法實現,返還財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贈人仍繼續佔有財物,則構成不當得利。

第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鑑於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並未依登記締約婚姻關係,故受贈人的這種佔有行為屬於不當得利,贈與人可請求返還,受贈人則負有返還全部財物的義務。

綜上所述, 鄭某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對方進行交往的,他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按照女方的要求,陸續向何某匯款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何某應當返還該筆財產。

戀愛期間的贈予是否需要歸還,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是否應該返還,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根據合同法關於贈與的相關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在三種情況下不能解除,1 贈與標的物已經交付或登記 2 屬於道德 公益性質的贈與 3 贈與合同已經公證。戀愛期間贈與一般不屬於道德 公益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房產沒有登記或公證了,則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在這條限制...

戀愛期間贈與鉅額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既然是贈與當然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是出於結婚需要為對方購買的,則應適當返還。一般的贈與不需要返還,附有條件的贈與,條件沒有達成,就需要返還。比如彩禮。贈與的東西是歸被贈與人的.用不著還 戀愛期間贈與鉅額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 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

戀愛期間男方出資給女方購買的房產贈與給女方有法律效果嗎

是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分清有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已經辦理了,那麼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登記,屬於口頭贈與或者是以結婚為前提的附條件贈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手之後,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的。因為不動產的特殊性以及價值性,法律會偏向保護出資方,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做 附條件的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