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雙方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有哪些哪個部門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1-05-27 16:05:26 字數 3128 閱讀 3738

1樓:華律網

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樓:院長

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辦法

一、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依據有兩個:

1、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據此,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

2、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本單位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3樓:律行師誠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哪個部門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法律依據是什麼?

4樓:華律網

主要依據是來勞動合同

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

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5樓:北京中聖暉

一、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6樓:山野柴胡

【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96號第四條規定: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去,不滿意可以到法院

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有哪些

8樓:我是誰

確認雙方勞動

關係法律依據主要是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老公關係的認定,依據勞社部2023年釋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9樓:華律網

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工傷中的勞動關係確定,必須由哪個單位來確定的法律依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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