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大家幫忙解答一下

2021-05-20 20:42:18 字數 836 閱讀 920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向你支付2倍的工資;

二、如果公司要單方解除合同,需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

三、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沒有簽訂合同,沒有書面文書,上述很困難,因為法庭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或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幫助,這兩個機構是社會團體。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同事的做法是不對的,說嚴重點兒就是「助紂為虐」;公司的做法肯定的違法的。

你的說這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都可以找到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如果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你手中的證明材料可以作為你上勞動保險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投訴的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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