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構成

2021-05-05 20:29:41 字數 1461 閱讀 8367

1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選a,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構成犯罪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構成犯罪的,應該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3樓:思婷燁

選a,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給勞動者造成傷害的;2、違法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生安全的;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4樓:匿名使用者

a a不是已經包涵b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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