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勞動法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

2022-01-03 01:08:54 字數 5557 閱讀 8959

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由於您沒有違紀違法現象,用人單位不能採取即時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的情形中,您應該屬於第二或第三條,但是單位應該給予調崗一次,仍不能勝任的方可預告解除。提前三十天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一般單位採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不再需要員工工作一個月)。若要仲裁,可以到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免費。但是根據您的表述,首先單位願意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話公司沒有違法,另外雖然公司沒有給你合同,但是鑑於您已經簽過字(三年合同)估計公司是留存有合同的,仲裁也只是會裁定公司將合同交給您。至於調崗,仲裁應該會裁定公司給予您調崗一次,但是已經到這個份上,您還想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麼?

所以衡量三思後決定,我覺得最好是拿了額外一個月工資後走人。春節後是是找工作的好時機,與其浪費這個寶貴時間不如尋找適合自己的新工作。祝您新年新氣象!

2樓:律師服務吧

可以要求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需要:1、仲裁申請書份,交2份,自己留一份;2、證據清單和證據各3份,交2份,自己留一份

3樓:石柏都

實際上,工作不滿一年提前辭退,就給你一個月工資,仲裁去也是這樣結果。失業金沒有滿一年不能享受(如果之前有過失業金繳費另算)。

反過來說,你覺得不公平,但是公司的操作是合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未有下列現象不得隨意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後,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和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3、簽訂勞動合同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內容無法履行,經過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辭退你。支付勞動者額外一個月工資。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表示你並沒有做違紀違法,違法勞動規章制度。嚴重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地。

5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你可以要求返還屬於你的那份合同。如果公司不返還,請注意收集公司與你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在仲裁時要求公司出示。公司不出示就當作無合同,就要求他支付雙倍工資。

2.根據描述,6月入職,9月訂立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7-8月的雙倍工資。

3.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按工齡一年支付一個月,不足一年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6樓:

保留好你的工作證,還有銀行卡發工資的情況。

勞動合同在公司手中,仲裁時可以要求公司提供。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非勞動者有法定違法違規情況,用得人單位不要得隨意解除合同,否則是要承擔賠償金的。

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只須申請人交代納部分押金。

祝你好運。

勞動法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謝謝

7樓:彩律師

1.若該公司無理由開除我,時間就定為3月1日好了,我可以爭取到多少補償?

如果單位吾理由開除你,你可以獲得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來一年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而在單位繼續工作,則從第二個月其應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如果單位在3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得到的補償是二個半月的經濟補償。

2.若公司已我上班時間聊qq等違反公司規則的理由開除我,且情況屬實,我又可以爭取什麼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你的聊天行為是單位制度所禁止的,且已經達到「嚴重的程度」。關於嚴重程度的判斷,應根據聊天對你工作的影響程度判斷,如果在空閒時、對工作影響不大且單位未就聊天進行過警告的,個人認為不應認為嚴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

3.之前為期一年的合同已經遺失,對我現在爭取補償有無影響?若合同有「無意外,此合同將順延一年」諸如此類的條款,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還是一定需要另外一份有本人簽字,有效期從09年開始的新合同?

合同遺失影響不大。順延的約定應有雙方認可的意思表示,一般應在合同後面有續訂的格式條款,但需要雙方簽字。因此,不能依據「無意外」假設來斷定合同順延。

4.我一直在該公司駐外地辦事處工作,若屆時出現勞動糾紛,我應該向何處的勞動部門尋求幫助,步驟是怎麼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你可以選擇進行仲裁。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你即可以向勞動監察反映。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5.若上述1,2任意一種情況成立,但是公司不能給予法律上所規定的補償,我爭取到機會有多大?上海有無其他不一樣的條款?

關鍵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你應該能取得自己應該得到的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爭取到1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為期一年的合同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補償。

2、沒有什麼補償。

3、之前為期一年的合同已經遺失,沒關係。勞動爭議規定由用人單位出證,若合同有「無意外,此合同將順延一年」諸如此類的條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4、若屆時出現勞動糾紛,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訴: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上述1,爭取到機會是肯定的;2,要根據你公司是否有這種「規則」而定。上海也是執行勞動合同法的,不一樣的條款也無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無理由開除,你可以得到3個月以上的薪水的違約金2.你違反規定,按照公司約定,你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要是給你,那純屬於「人道主義」

3.合同遺失影響不大,公司裡面會有備份;儘管合同有無意外續約的說法,但是沒有鑑定合同,不能夠構成合法的契約關係。

4.出現勞動糾紛,找律師!

5.一般來說,訴訟獲勝機會不大。具體條款要看你鑑定的合同而定,只要鑑定的合同在國家勞動法符合章程範圍以內,一切標準要看那個合同

10樓:柏律師

訴訟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程式,而且對出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較高,因此不是幾句話能說清的,最好找一個委託**人,否則

1.佔用自己的時間

2.由於不瞭解仲裁和訴訟規則勝負不一定

3.賠償數額一般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賠償款後再支付**費!

11樓:問法網劉律師

1、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從06年11月到07年12月之間,適用原來的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真的是無故解除合同的話,應當補償07年的月平均工資一個月。從08年期的適用新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演算法為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個月。這樣加起來就是兩個半月的補償金。

2、如果是違反了公司的紀律規定而開除,沒有什麼特殊的補償制度。

3、合同遺失不影響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不過你需要提交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這樣的延長期限條款是有效的,不需要重新訂立合同。

4、駐外辦事處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你應該到公司當地的勞動部門要求仲裁。

5、只要有證據,就可以獲得補償。上海沒有特殊,都是適用勞動合同法。

12樓:

我在北京勞動局工作,你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從2023年11月開始工作,每滿一年單位應當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從2023年開始不滿半年的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你到2023年3月離職,有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注意的是,被單位開除就沒有任何補償了,但是要記得單位必須對你的處罰落實在紙面上,口頭不生效)

合同遺失當然是不好,但影響不大,勞動關係順延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合同也一樣;

你如果到勞動監察投訴就應該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如果申訴仲裁可以在當地也可以在單位註冊地,兩者都行。

13樓:

1、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應該支付賠償金5個月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屬於職工嚴重違法單位制度,被單位解除,沒有經濟補償。

3、關係不大,找工資條、保險手冊能證明的工作年限。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到合同履行地或公司當地的勞動保障局仲裁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如果仲裁結果是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公司應當執行,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公司的解除以下很多風險,只要其中一條存在問題,將構成違法解除:

1)程式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單位的制度是否經過合法程式(職工大會)通過?是否公示?否則無效

3)單位的制度中內容是否合法,關於qq的規定的處理程度

4)合同中有沒有規定關於qq的規定,規定的處理程度如何?否則違返合同,

5)如果合同在先,單位的制度的制定時間在後,有沒有經過職工本人同意簽字,合同效力高於制度效力

6)事實情況是否達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程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個人認為不應認為嚴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至多屬於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性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況且有沒有經過經批評教育的過程,

以上(1)至(5)有待查證,

另,單位是否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剋扣加班費;(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對單位構成不利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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