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拘留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疑問,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1-08 02:00:13 字數 5336 閱讀 627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企業規章制度不違背法律規定。有些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比法律更加嚴格,有利於企業生產經營及發展。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中有此規定,且規章制度符合法定程式,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裡要理解二個方面。

法律規定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一樣,後者解除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並沒有不符合國家法律。

3樓:迷或人生

應以勞動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理解為準!

4樓:子夜聽雨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中有此規定,且規章制度符合法定程式,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規定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規章合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一樣,後者解除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並沒有不符合國家法律。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理解不正確。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即使在規章制度中不規定勞動者出現此種情形時也可解除。

同時,若企業滿足你所說的3個條件時解除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並不違反法律,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對於規章制度,也允許企業自己有一定的自由空間進行指定,只要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即可。例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華律網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如果是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後再作處理。

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

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被拘留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職工被拘留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並不包括「被拘留」。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職工被拘留,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9樓:橘子愛橙子

案情:一天,某公司員工錢某來到當地一個大型集郵交易市場選購郵票,並看中了某攤位上一本精美的集郵冊。錢某正準備向攤主詢價,卻發現攤主因有事暫時沒在,於是他偷偷地將那本精美的集郵冊揣進懷中匆匆離去。

攤主回來後立即向交易市場報了案。此時正要跨出交易市場大門的錢某被市場保安當場抓獲,並被扭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錢某實施了拘留。

幾天後,錢某被拘留的訊息傳到了其所在工作單位,單位領導認為:錢某既然已經被拘留了,就說明他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於是單位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關於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瞭解除錢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兩週後,因錢某盜竊的郵票面值數額較少,公安機關依據 《治安管理條例》對錢某實施行政處罰後,就釋放了他。錢某從看守所回來後,對單位作出的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撤銷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那麼,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分析:職工被拘留,不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該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規定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原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第2款,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但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不應立即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並不意味著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的,那麼司法機關應當無罪釋放。而這時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被解除,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此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錢某正是屬於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處理涉嫌犯罪職工的勞動關係時,一定要等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做處理,不然會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爭議。

10樓:戚廣利

職工被拘留一般不會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拘留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1、刑事拘留的當事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當事人沒有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會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被拘留,不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該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規定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

職工被拘留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2樓:七七_氣

案情:一天,某公司員工錢某來到當地一個大型集郵交易市場選購郵票,並看中了某攤位上一本精美的集郵冊。錢某正準備向攤主詢價,卻發現攤主因有事暫時沒在,於是他偷偷地將那本精美的集郵冊揣進懷中匆匆離去。

攤主回來後立即向交易市場報了案。此時正要跨出交易市場大門的錢某被市場保安當場抓獲,並被扭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錢某實施了拘留。

幾天後,錢某被拘留的訊息傳到了其所在工作單位,單位領導認為:錢某既然已經被拘留了,就說明他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於是單位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關於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瞭解除錢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兩週後,因錢某盜竊的郵票面值數額較少,公安機關依據 《治安管理條例》對錢某實施行政處罰後,就釋放了他。錢某從看守所回來後,對單位作出的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撤銷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那麼,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分析:職工被拘留,不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該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規定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原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第2款,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但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不應立即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並不意味著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的,那麼司法機關應當無罪釋放。而這時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被解除,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此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錢某正是屬於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處理涉嫌犯罪職工的勞動關係時,一定要等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做處理,不然會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爭議。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職工被拘留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並不包括「被拘留」。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職工被拘留,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員工被行政拘留,單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14樓:

不可以。必須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不得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被行政拘留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該公司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員工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並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行政拘留不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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