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沒有提前說,沒有提前寫離職申請書,最後月的

2022-01-12 08:03:13 字數 5755 閱讀 5327

1樓:信立強專業勞務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這名員工的最後一個月工資不發,都是不合理的,貴公司可能沒有遇到過太多的類似情況,別說最後一個月不發了,就是不和您辦理離職手續的話,過一年以後,他們回來找您補償這段時間的工資與保險,勞動仲裁都會判您支付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您需要做的是:

1、**通知本人回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且讓其寫明是個人原因辭職。

2、若**聯絡不到本人,就通過發函的方式送至其住址或身份證上的地址,要去郵局用**信的形式發函,因為這個穩妥,並且能有證據您發過這個函件了,發函的單據要留好。

3、若發函一直無人接收並且也沒有退回的話,就需要登報了。

一旦這名職工和您聯絡了,您就要告訴他,最後一個月工資將以現金形式發放,要求他來公司取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切不可以職工沒有辭職,就剋扣職工最後一個月工資,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遇到較真的員工,這都是麻煩事兒。

2樓:手機使用者

說一千到一萬,最後還是你們說了算 為啥知道不 因為你們就是土匪 人家辭職不讓辭,強行離廠,就給點錢解決 和你講道理吧 你來個扣除 培訓費 什麼帶人費 jb 一去壓根就不知道什麼是培訓 還什麼帶人費 真是笑掉;慈禧太后;的大牙,我就納悶了怎麼就沒個烈士了呢

3樓:漳州知青年

這樣是不可以的!而且是違反勞動法的!

一般勞動法都比較保障員工,所以只好吃虧點吧!

但是告訴你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處理這個人!

公司是否有規定曠工的相關規定,如果有的話!你可以用員工無故曠工,公司予以辭退!這樣就可以避免後續的麻煩了!

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些煩人的事情!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是合理的,這屬於自動離職

如果沒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嗎?

5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提問

在公司工作了一個多月,沒有提前申請離職,公司有權利扣工資嗎回答您好,沒有提前辭職工資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或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更多5條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職工沒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的,公司支付職工工資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支付你一個半月的工資。

7樓:

這樣的情況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公司不能以這樣的理由扣發工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不發工資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員工未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解除合同違法的應賠償損失。

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事實的情形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即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無論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均應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你之前的合同寫著有的話是可以的

11樓:雲飛揚

不可以 根據中國人共和國勞動法 是不可以的

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公司不發一個月的工資

12樓:

你書面申請離職,領導也簽字同意了,可以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受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約束;用人單位剋扣工資行為違法,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天

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或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辭職了,但是沒有到公司規定的時間走,提前離職,公司不給我開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我怎麼要呢?

14樓: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5樓:韓飛律師

提前辭職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6樓:

公司批了,有書面性的證據嗎?若有,隨時走人;若口頭,視同未批,你必須幹到公司規定的時間15天。

17樓:

公司是錯誤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8樓:

這應該算是你理虧了。

公司規定的辭職期15天,是合法的。

而你沒到期,也沒有得到公司的請假批准,就私自不去上班,可以算是自動離職。

如果公司有制度寫明自動離職者不結算剩餘工資,那你基本上就要不回了。

勞動局上訴的機會也小,除非你能找到公司在勞動法方面不合法的證據,說是因為公司不合法而辭職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如需離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工作後,就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你的工資,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全額支付。雖然你沒有提前通知,而離職,有違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不能以此來拒發工資。

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要回自己的工資。對於你未按規定提前通知就離職,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給其造成損失,可以向你主張權利,要求賠償。

20樓:鏡湖閒人

找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21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出現任何一條說如果沒有先通知公司就走就要扣工資的法條。這個沒有法律依據,在結算工資的時候應該按您的勞動獲得合理的報酬。

但是:1.公司的15天提前通知期完全符合法律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裡是這麼規定的,那您應該要遵守。如果公司章程裡有提到擅自離職的罰款,也不是以不開工資的形式出現的。

2.您提前了15天走,如果您工作的公司因為您臨時離開無人頂替崗位而受到的損失需要您來賠償(需要證據)

3.您辭職了,沒有在規定日期提前通知單位,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等額外補償款項的(就您給的題設)

22樓:

最好諮詢下勞動部門!

員工沒有提前30天說離職不發工資合法嗎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我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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