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 房產糾紛和遺囑

2022-02-04 20:13:14 字數 5292 閱讀 8925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並簽有放棄繼承的宣告

簽名是子女親筆簽名同意放棄繼承嗎,如果是的話宣告有效

放棄繼承的宣告是否有效是看是不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前作出,是不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滿足的話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2.父有意在有生之年將房屋過戶給大女名下

父親只能處理自己名下的財產,要過戶就必須先處理好繼承事宜也就是落實放棄繼承的事情

3.因長子兒媳及長子兒女不配合,無法公證及過戶

這個繼承和長子兒媳及長子兒女沒關係,他們都不是繼承人也無權干涉繼承

4.長子家兒女均已成年,如只有兒媳同意的話是否有效

再次重申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兒媳婦和孫子不是繼承人,同意也無效

但是在長子去世的情況下是發生轉繼承或者代位繼承

如果長子先予母親去世則為代位繼承,由長子的子女代長子繼承母親的份額,與長子的配偶無關

如果長子後於母親去世則為轉繼承,由長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所以這個時候必須得長子的配偶和子女都同意放棄才行

5.如果立遺囑的話無長子家人簽字是否有效,應該怎麼寫

你父親還在世立遺囑幹啥,直接讓他把他那份贈與給你即可,剩下的份額在解決了繼承問題後也是你的,這樣房屋的全部產權都是你的了

6.關於房證登記是父親則房產是父親個人所有的觀點

根據婚姻法規定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沒有母親名字母親也能分一半,除非父母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情況

解決一個法律問題光看一個物權法是不夠的,建議看完婚姻法和繼承法等法律後再來分析

就本案而言,如果確實拿到了放棄繼承的宣告那麼即使沒公證也是有效的。如果放棄後反悔並且協商不下時,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除了長子外其他人都同意放棄繼承的話,那麼你只需要解決好長子那份就可以了,或者你補償現金給他後你拿房子,或者他補償現金給你後他拿房子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補充:關鍵在於長子和母親誰先去世,可以參考第4點的分析

以長子後於母親去世為例幫你分析:

房屋的一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母親的份額,這一半才是作為遺產繼承。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發生法定繼承由父親以及二子二女繼承,當然如果外公外婆在的話也是有份繼承的,以下再分析時是忽略了外公外婆的

接著上面則父親擁有房屋的比例是屬於他自己個人財產的一半和從母親處繼承過來的十分一,而長子就是從母親處繼承的十分一,你的份額是自己繼承的十分一加上從其他人放棄繼承換來的十分二一共是十分三

至於長子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則他的份額由長子的配偶子女父母分配,一般而言就是平分所以他那十分一又再分為分為若干份,要是他那份放棄就得他的繼承人都同意放棄才行,相當麻煩

所以建議如果長子家人不願意放棄的話那就把當初補償給他們的5萬元拿回來,然後按照繼承的份額分割,他們要房子就給你補償差價,你要房子就給他們補償差價即可

2樓:楊文戰律師

由父親現在立遺囑的話,只能解決父親擁有的一半份額和父親有權繼承母親的相應份額,並無處分全部產權的權利。

當時辦理放棄繼承的手續有問題,長子如果在母親去世前去世的話,長子應繼承的份額應由其子女繼承,如果長子在母親去世後去世,長子應繼承的份額由長子的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無論如何,僅由兒媳簽訂放棄證明不妥當。如果有證據證據長子的子女知情同意,或者應該知情同意,還有機會要求按放棄處理。

現在應該考慮的是及時到法院起訴,要求按放棄檔案處理,如不行,按法定繼承先處理應繼承母親的份額。

3樓:破譯情感高高手

先找個律師看看有關資料他會指點你如何操作,如果他們都收了錢並有簽收證明即合同成立,可以起訴至法院裁決

4樓:

建議把五萬退給大女,放棄繼承

悲哀的一家

5樓:馬根土

您好,下面慢慢來理清您這一家子的房子和繼承問題。

1.您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是房子的歸屬。這個房子有房產證不?

看看上面寫的人是誰?按照現行的物權法,採登記生效主義,誰登記的,誰就是所有權人,其他人只能靠邊,哪怕是有證據證明出過錢,一般也只能要求補償,當然,如果出得夠多,可以要求進行更正登記的,就是改變房產證上的登記人。

2.確定了登記人,再來說明繼承問題。

2.1 如果是登記在父名下的,那麼父是唯一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父是唯一的有處分權人,只要他自己自書遺囑併到公證處公證以提高其證明力即可,無需給予任何子女補償,但是如果子女中有些人生活確有苦難的,繼承人應給予補償,這是依法的。如果不願意立遺囑那麼麻煩,現在就可以過戶給大女兒,無需其他人同意的,而且法律上也鼓勵這樣做,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本來就應該多得一點嘛。

2.2 如果登記在母名下,那麼母去世,沒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父和四個子女每人均等,各享有房子的1/5.現在父可以直接處理的是其1/5的部分。

但是如您所述,各家都簽訂了放棄繼承的書面協議了,那麼也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只要協議在,那麼就是父和大女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了,那就可以回到2.1說到的這個情形,問題不大。

2.3 如果是雙方均有登記的。那麼父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各享有一半,繼承後父享有75%,大女兒享有25%。這就也歸到了2.1說到的這個繼承問題了。

3.有必要說說這個長子兒媳的書面簽字是否有效的問題。因為長子去世,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其父母遺產,在這裡就是母的遺產,這在登記人上有母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的。

但是母去世時侯,長子子女尚小,在法律上屬於未成年人,那麼由其母,也就是長子兒媳作為監護人進行相關的民事行為,作出意思表示。其母的同意如果沒有損害其利益,那麼其母簽訂的書面放棄繼承的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嚴重損害的,比如這個長子的子女現在生活困難,而且居住有困難的,那麼效力就會大打折扣的,或者說子女當時已經有一定的意識了,但並未考慮和徵求其意見的。

同時,我有一點建議:希望您能將我上面所述的觀點和利害關係和您的家人說清楚,我相信他們會明白的,由其是長子兒媳,也有可能是別人在唆使的,家和萬事興啊!

同時,父尚在,大女照料甚多,從道德上來講也應尊重老人的意見啊,好好協商,我想不至於有人在法律和道德都不支援自己的時候大吵大鬧的。

6樓:黃美豪

本案財產分割情況大致如下:

一、因為你母親已經去世,子女繼承的財產首先對父母房屋及財產進行分割,二子二女共同繼承母親的那一半,父親的那一份財產他願意給誰就給誰,其他人無權干涉。

二、關於遺囑的問題,只要父親的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有證據的話便有法律效力,公正不是遺囑有效與否的必要程式,也就是說遺囑公正不公正都可以。(遺囑需要你父親去世以後才發生遺產繼承的效力)

三、關於長子已經去世對父母的遺產繼承問題,長子及長子的老婆繼承的是母親財產部分的1/4,由於長子已經去世,因此長子繼承母親的財產由長子的老婆及長子的兒女共同繼承。長子的兒女繼承繼承長子的部分財產。長子的老婆簽字宣告放棄,對母親的遺產已經喪失了繼承權。

四、遺囑是不需要長子家人簽字同意的,所以你不用擔心這一點。

7樓:匿名使用者

立遺囑是個好辦法,讓立遺囑人自書,然後將遺囑公證

不需其他人配合

8樓:上海l律師

兒媳同意無效;

代位繼承權歸死者子女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這位父親立下遺囑就有法律效力,不管其他子女是否干涉遺囑都能成立。但是立遺囑時最好有兩個以上的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如街坊鄰居)在場,或者立了遺囑後直接去公證處公證即可。這份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

急迫!關於產權,繳稅,繼承等問題。高分求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過戶你目前有兩種辦法:1.贈與.2.交易過戶。當然將來還有繼承這種手段。

我分別解釋一下:

1.贈與,這個婚前婚後都可以,只要明確指明贈與你個人就行。主要的稅費是契稅、個稅和營業稅,由於你們的房子是非普通住宅(面積大於144)所以契稅應該在房屋評估價的4%。

個稅、營業稅都免徵(但可能要去稅務局辦免稅證明),其他還有公證費:評估價2%和評估費:評估價0.

5%。2.交易,如果婚前交易就屬你個人,婚後交易一般不指明的話就屬夫妻共同財產,這裡建議你哪怕婚前交易過戶也要辦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主要稅費還是契稅、個稅和營業稅。

由於是非普通住宅,契稅為合同價的3%(有的地方還是4%),營業稅為合同價全額的5.5%(由於沒滿5年,滿5年變成差額的5.5%),個稅為合同價的1%,或者差額的20%(如果房子滿5年而且又是父母名下唯一住房就免徵)。

這個也是最貴的辦法。

3.父母百年後的繼承,這個跟贈與比較類似,也同樣要指明由你個人繼承並且公證。但是由於你屬於法定繼承人,所以契稅、個稅、營業稅這些全部免徵。

唯一的費用是公證費、評估費這些,跟贈與一樣。

所以個人覺得,稅費最少的辦法是繼承,但這要在父母百年以後。另外贈與與繼承的房子一樣,今後再轉讓的話,個稅就要按(總價-繼承或受贈時的稅費)*20%來收取,而不可能按總價的1%徵收,所以將來的個稅會非常高。

以上各種稅都不會有太大的避稅空間。如果是贈與和繼承的話看看能不能找關係做低評估價,交易過戶的話就做低合同價,但是,**都會有個指導價在卡著,低於指導價是不行的,所以避稅手段不多。

補充:我理解,你的最緊要的目的是想把該套房歸在你的名下,贈與和繼承在這方面都沒有問題。不管在你婚前還是婚後,只要明確只給你個人就不會變成共同財產。

而買賣過戶的話如果你們不做財產公證的話就不太好說了。所以只有贈與和繼承符合你的要求。

再次補充:我沒有聽說過10年以上變成共同財產的法律,倒是《婚姻法》中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請注意第十七條的(四)與十八條的(三),這個也是我為什麼一再強調贈與合同或遺囑中一定要註明給你個人的原因。

再再次補充:析產過戶我瞭解不多,但是我覺得有幾個要點:目前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

因為析產過戶是把共同財產在共有人之間根據協議重新分配,產權人可以從三個變成兩個甚至一個,但是不可能新增。所以先決條件就是你要是該房的共有人之一。另外,有的地方已經不辦析產過戶了(以贈與、繼承過戶替代),你可以去房管局問一下。

辦析產過戶同樣要去公證處辦析產公證,但是免去了相關稅費,很便宜的。另外,析產過戶與贈與、繼承一樣,房產證上會蓋章「分家所得」「贈與所得」等,將來轉手同樣是20%的個稅,至於析產能不能做到明確只是你的個人財產,建議你諮詢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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