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滿又不交租金可以搬走店燈和門嗎

2022-04-06 12:26:48 字數 5044 閱讀 4456

1樓:皆有可能

拖欠租金達到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樓:

這是什麼邏輯,合同期未滿當然可以不用交納租金,但搬走出租屋內的店燈和門則是不可以的,未經房主同意搬走屬於盜竊行為,所以還是不要想歪了,還是走正常途徑的好。

3樓:青雲王子

如果房東未受到租房人的同意私自搬走租房人的物品是偷竊行為,租房人可以起訴房東,這樣房東有理也變沒理,所以建議房東還是走正常法律途徑比較好,租房人如果不交房租,房東可以按租房合同要求租房人搬走,如果租房人不肯搬走房東可以去法院起訴租房人,一切以國家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樓:樂筆曉新

當然是不可以的,租客不經房東同意,私自拿走出租屋的物品可以構成盜竊罪。

不交租金也是違法行為。

租客不交房租,又不肯把東西搬走,房東應該怎麼辦?

5樓:華律網

租房市場日漸火爆,但房東們也經常憂慮一件事情,就是房子租出去,租金收不到該怎麼辦?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這裡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後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如果是經合理期限後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東採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一定要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到承租人,否則合同未解除。另外,承租人不交房租也構成了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違約金。另外,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自由創設權利義務,以及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如果擔心承租人日後不交房租,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可以對違約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包括解除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甚至包括一些停水、停電措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6樓:大寶與瑩寶

在第三人見證下開啟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後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後再將其物品返還。

1、你們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前述問題的,則房東可依留置權處理。即在第三人見證下開啟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後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後再將其物品返還。

2、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7樓:一零啞劇

1.協商:我們可以跟租客好好協商,瞭解下租客不交房租的原因,或許是有什麼別的原難言之隱,如果是遇到難事了,也是可以讓租客晚點交房租的,畢竟一個好房東還是口碑很重要的

2.勸解:如果是租客故意不繳納房租,而且也不願意搬走,房東也可以找到租客,說服租客繳納房租,或者搬出去,這樣對大家彼此雙方都好

3.將租客趕走:如果租客執意不聽勸,並且也不搬走的話,房東可以換掉租客租住房間的鑰匙,但是不能扔掉租客的東西,可以要求租客自己來整理搬離,如果租客執意不搬走,可以不用給租客鑰匙

8樓:嶽輝律師

租客不交房租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房東可以據此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9樓:姜德金

房東,可以直接跟他交涉,如果實在不行,可以給他東西啊搞在外邊或者走廊

10樓:仇芮歡

租客不交房租,可以採取一切安全的方法,停電,停水之類的,必要時可報警

11樓:大蟲律師

請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這些物品;

通知對方限期間搬走,不搬走的,公證後可以寄存在一個地方。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由房東出面與租客交涉,而不是主要你出面;

關於這些財務,建議房東也不要隨意處置,這後續也會比較麻煩,可以把財務做個備案記錄,如果去公證處會有公證費用的牽扯,建議取折中的辦法,相對合規程式上的,就是把她的財務做個清點,錄影拍照,找個第三方沒有利害關係的人登記,做個證明。

看了這麼多關於投訴租客的問題,個人認為作好租客的篩選和租賃合同的簽訂太重要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合同,這個真的是很尷尬,以後所有的租房都要簽訂租房合同;

沒有簽訂租房合同也有一個好處在於,租客的身份與你有不是房東與租客的關係,同時你也有拖欠房租證明,報警,以非法入侵住在的理由,

租客聯絡不上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種情況不好怎麼操作 只有等租客過來才能協商或者要求補償的問題…

房客不交房租又不搬走換鎖違法嗎

15樓:華律網

房東與租客存在著租賃合同關係,房東有義務提供房屋給租客使用,租客有義務按時繳納租金。那麼,欠房東房租。房東可以換鎖,這種情況違法嗎?

如果房東沒有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通知,不可以換鎖,屬於侵權行為,可以起訴要求排除妨礙。若房東已提前通知租客,則此時租客的行為視為不履行租賃合同,房東可因此不再與租客續約,可以換鎖轉租他人。但是,房東仍要履行後合同義務,即保管好租客遺留的財物,待其取走。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下達通知後,房客不執行,換鎖不違法。

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書面下達通知,限期搬家或交納房租。如果還不交也不搬家,那麼你可以換鎖。至於裡面的東西,由於你已經通知對方了,那麼可以作為房租抵押,不給他。

除非他給房租,否則你可以變賣房屋裡的東西,然後扣下房租部分,多出的部分還給他,如果不夠,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按國家規定: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終止租賃合同。如果房東要求承租人搬出該租賃房屋,但承租人不肯搬出去,房東又追不到錢,那麼房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

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和強行趕出,此類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的糾紛,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賃的糾紛。公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來已久,而且早就存在。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尚在轉制或尚未轉制的國有物業公司自身的問題所致,暫不細述。

這裡主要討論私有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

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裝置、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裝置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裝置,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裝置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裝置,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

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4.租賃備案糾紛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詞,結果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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