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月後,不再上班,用人單位還有繼續為他交保嗎

2022-06-20 08:52:03 字數 5660 閱讀 1425

1樓:匿名使用者

1、憑加班記錄、考勤表或有出勤情況的工資表等證據可以就加班未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提出解除,並要求單位補發加班費、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從你所述情況,看不出你有無辭職,僅僅是你個人自行離開酒店。這個情況在仲裁期間可以忽視。最終看你的合同是否依法解除,至依法解除日前,企業均有義務繳納員工社保;

3、關於扣發10月工資的情況,你在仲裁過程中也是可以主張的一項事由。建議你不用提早強調這個,反而對你的仲裁結果有利。

如果你訴求的標的超過5萬(是正常法理範圍的數字,不是獅子大開口的數字)的話,可以找個委託律師去談。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在因酒店存在違法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個,即不再上班,酒店沒有義務再為你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你有權要求酒店支付被拖欠的10月份工資以及被剋扣的加班費,但一般只支援兩年。

3、有權要求酒店支付17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每個月至少安排勞動者休息四天,本案中用人單位並不違反規定。至於節假日加班則要按照三倍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這一點你可以在仲裁時主張。 二,你與用人單位籤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的條件之一是明顯過錯,你單憑用人單位少發加班費而解除合同,很難拿到補償。

三,關於你所說的傷病,如果你去檢查被認定為工傷的話,用人單位是要對此承擔責任,這要看檢測結果。 四,你一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那一刻起,用人單位也就沒有義務再為你繳納社保費。 最後,用人單位任何形式的扣押勞動者的金錢財物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並賠償你因此造成的損失。

謝謝,請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和補償金;

2、壓工資是違法的;現實中可以理解同你提出勞動仲裁有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50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李建成律師

您蒐集公司給您造成損害的證據,協商不成,到 公司 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教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7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確實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樓:吾本漁樵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其賠償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本人違約,情況就比較複雜一些啦。

10樓:木琴

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突然離職,交接不及時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賠償。

11樓:弘嘉律師所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12樓:

可以不收他違約金,但可以扣留他的賠償金(合理計算)

什麼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

什麼意思啊?勞動者確實應該賠償單位的損失,賠償完再根據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提出仲裁申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接受按規章制度的處罰 互不影響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向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有什麼懲罰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監察大隊 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 以上1倍以下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

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如何申訴的問題 很急

一切重在證據 然後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沒有續簽仍在上班的證據,且可以讓他付沒續簽合同工作至今的雙倍工資,看他怎麼處理!廣東胡律師 單位有以下幾個違法行為,你可以蒐證去勞動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1 無年休假 追究年休假3倍工資的加班費 2 法定節假日上班無3薪 追究年3倍工資的加班費 3 未續期第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