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所有權與共有

2022-12-04 15:06:24 字數 649 閱讀 347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從定義入手,

共同共有是指「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由於共同共有是基於特殊關係形成,如夫妻關係,因此「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不意味著「將所有權分成幾份所有」,而是每一個人對所有權的享有都及於一個完整的所有權。這可以從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

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因為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不能單獨處分,這與按份共有中可以單獨處分自己份額不同。

但是你所說的所有權獨佔的問題與這並不矛盾,因為所有權是最完整的權利,有最完整的四大權能,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僅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是為了物盡其用,一個物歸幾個人共同所有、使用,也是可以的,不僅在現實中可行,也是法律允許的,因為仍然是「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將所有權分成「幾份」,仍然是一個所有權。

物權法是高度抽象的,你需要結合教材、實際,找出表面上衝突,但實際上並不衝突的理由。

2樓:醉染木葉

不矛盾,所有權遵循"一物一權"原則。共有,不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針對一個所有權而言,並沒有針對幾個所有權而言。一物上不可能存在幾個所有權。

一個物可由n個人共有,沒數量限制,但既然是共有,肯定是兩人以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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