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1樓:胡文學
一、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1、企業在勞動合同簽訂中規避法律風險的主要方式有三種。
1)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和錄用督訓、組訓等人員時,存在著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
2)試用期過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對員好銷工採取擔保措施才能避免錯失。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攔襪塌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簡圓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需要包含的有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如何防範勞動合同風險
2樓:彭曉璐
一、對應聘人員審查時的風險防範。
典型案例:劉某是a軟體公司的軟體開發工程師,與公司簽訂了期限2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間a公司出資送劉某到國外進行技術培訓,並與劉某簽訂了3年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
培訓結束後第一年,劉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約。劉某擅自離職並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a公司得知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劉某和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仲裁裁決劉某和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勞動者提供的資訊不全、虛假資訊。
法律對策:1、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查野正橋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該職工與其他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2、核實勞動者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比如學歷證明、從業經歷;
3、勞動者申明:本人保證提供的學歷證明、資格證明、工作經歷、體檢書等資料真實,如有虛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風險防範。
典型案例:劉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10個月,頌猛試用第9個月,a公司以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劉某遂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劉某的請求。
2、重複約定試用期;
3、簽訂單獨試用合同;
4、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
5、試用期隨意解僱。
法律對策:1、試用期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約定,不得超期;
2、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重複約定;
3、切忌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不僅達不到清粗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反而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試用期工資必須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試用期解僱員工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績效考核結果是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最直接和最有用的說明,應將考核標準公示或明確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相關制度學**,並編制簽到表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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