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應當怎樣處理財產,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2025-05-27 17:55:11 字數 3252 閱讀 2682

1樓:姜超

曾經同居者應該處理財產方式:如果同居當事人能夠就分割共同財產達成一致的,按照約定分割。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以一致且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不能分割的,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塵廳所有的以外,按塵蔽共同共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派兄州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2樓:童陳

法律分析:同居財產輪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虧梁收入或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智財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銷桐運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3樓:銳銳說法

現今社會結婚率在下降。基於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男女雙方依然在交往,因此社會上多了很多不婚同居或者婚前的同居時間變得很長。

如果同居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而不主張其他請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處理同居的案件中,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則會一併予以解決。

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不過,同居分割財產與離婚分割財產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方式。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罩隱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不過,如果同居的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則情形會更復雜,即贈與行為有可皮悶褲能涉及侵害配偶一方的財產共有權而導致被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同居者應該如何處理財產?

4樓:孫旭權

曾經同居者處理財產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個人財產由所有權人獨自享有,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同居關係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即構成事實婚姻)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協商優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和肢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粗棚做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巖衡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5樓:王旭波

法律分析:同冊唯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攔察效婚姻的財產簡姿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財產怎麼處理

6樓:李偉強

法律分析:夫妻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照該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檔辯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團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行或缺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同居期間財產怎麼處理

7樓:華律網

對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係、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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