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屬於輕微違法,一般不能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樓:周說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樓:網友
個人建議:勞動者和公司之間,公司永遠是強者,所以國家制定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表面看起來很美好,但是不要忘記法律保護你是因為你的弱勢,而且法律並不能改變你的弱勢。
所以在公司沒有明顯的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最好不要和公司作無謂的糾纏。假如你主動辭職,而又要求公司方面給你補償,顯然是沒有根據的。你今後也有僱主,他們在僱用你之前可能致電前僱主做背景調查,因為蠅頭小利而給自己的職業生涯埋下隱患,你覺得是否值得呢?
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4樓:法妞問答**諮詢
首先,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
但是,《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中對於工資發放時間作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於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樓:沒事扯扯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第(六)項就是勞動報酬,這裡勞動報酬的內容既包括工資的標準,也包括工資的發放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樓:塔駡德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7樓:網友
贊同天傑地靈青島人的答案。
勞動法對於工資發放的時間規定
8樓:喜蕊局釵
一、如你所述,單位對你進行了專門培訓,並且與你約定了服務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你需要服務期滿。你如果解除合同,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你要離開,如果你之前沒有曠工,扣5天曠工錢不符合法律規定。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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