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信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遞交辭職信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2022-01-08 05:59:55 字數 5782 閱讀 5692

1樓:守望荒漠者

1、國家不允許押金,但是你要有押金的證據,有款收據之類;

2、你可以直接曠工,知道被開除;

3、如果他們沒有和你籤合同或者有其他違反勞動法的情形,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4、仲裁不利於你,你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2樓:水6元

就你敘述內容,應該如下處理:

1、用人單位收取抵押金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將抵押金限期退還給你本人。

2、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過郵政**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信〔切記:要保留好**收據作為證據〕,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信領導不批怎麼辦?

3樓:水6元

你的協商辭職信領導未批准,說明你與領導按照《勞動法》第24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解除勞動合同。

請點選輸入**描述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你只能按照《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也就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請點選輸入**描述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只要保留好相應證據,證明你已經提前30天/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領導審批,滿30日/3日即可走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小孩啊,到那個份上了。就明說。你說你不滿意目前的待遇,你決定辭職。

你說我不給公司幹了,你不能強迫我給公司勞動,這是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你沒權利不批。一級一級往上面找,最後找老闆,打勞動句**,不知道**打110問

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7樓:賴萊哀元緯

手頭保留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提交後30天后就可以走了,領導不批也與你無光。如果公司以領導沒批准剋扣你的工資,直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8樓:貫湛恩戈源

勞動合同只是保護你們之間的權益,轉正員工,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辭職了,比如你今天提出辭職,老闆再不講理,下個月的今天也要放你走的,而且工資是結算到你走的那天,不許扣,最差打算:勞動部門投訴

9樓:夢雨青藍

呵呵,公司人事入職的時候都會說,三天連續曠工,算主動離職。但是會按曠工給你算。

但是,你要離職,就做好離職的打算。

公司這是在故意拖你啊。

建議你把自己的工資,績效都弄清楚了,工作交接清楚。給自己找好退路了,就可以了。

這樣的公司,員工離職還拖沓的,可以看清這樣的公司的了。

10樓:嶶信26078227美

你這種情況,還是大老闆想留人啊,辭職估計領導也作不了主了,你要真想辭職,辦法還是很多的。當然讓老闆不好託詞的最好辦法還是生病了辭職的話。相對其它的辭職方法要更快捷。

11樓:嶽愷歌象強

找他的上一級反映,辭職單交了一個月後就可離職,只按自己填寫的日期,而不是領導批的日期,否則員工豈不永遠走不了。到期了不讓走可找勞動局投訴,公司等著被罰就行了。也可到時啥事都不做,打卡後就坐著等下班,工廠不可能用錢養一個閒人玩的。

領導不批辭職報告怎麼辦啊?

12樓:miss陳晨

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布樂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只要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時間可以走人。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可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是違法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職工要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籤。

14樓:職場導師伍哥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這個裡面是一樣的呢親

提問哪個一樣

回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問問題是我已經跟老闆說了,他不給我辭職報告,還說現在人不夠,安排不了時間

回答這個老闆老賴 直接民事訴訟

撥打12333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可以麻煩給個贊嘛親

更多18條

1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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