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否就是服務期

2022-01-08 14:31:16 字數 4834 閱讀 7768

1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勞動合同的期限和服務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後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

勞動合同的期限和服務期存在幾種關係:

一種是雖然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但是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至少給單位服務幾年,也就是說沒有這個服務期的約定,當然也就不會有關於服務期的違約金的約定。單位雖然出巨資給勞動者進行培訓,但是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一種是用單位出資給你提供專項培訓,也約定了服務期,但是服務期的期限超過了勞動合同的期限,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要求你繼續承擔下面的服務義務,也不能要求你支付未履行的階段的違約金的。

三是用人單位給你出資提供專項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的期限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的,這時如果你在服務期沒有滿就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你就要按照未履行部分佔服務期限的比例以培訓費用為計算基準承擔違約責任。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2樓:

1.服務期是指: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即指標對專項培訓約定的服務期。

2.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順延,至服務期終止。

3.服務期是發生專項培訓時專門約定的。

4.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有約定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能高於培訓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服務期是指由於公司送你去培訓

你根據合同約定回報培訓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期限和培訓服務協議的服務期限哪個為準?

4樓:微風

勞動合同期限和培訓服務協議的服務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培訓服務協議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某一項培訓協商約定的服務期限,勞動者參加了培訓若未完成約定的培訓服務期離職,需要承擔未完成期限對應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了,培訓服務期未滿,若勞動者不續簽或者辭職需要承擔未完成期限的培訓費用,如果單位辭退員工,員工可以提出不承擔未服務期的培訓費用,主動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相關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在勞動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期限續延至服務期滿。

5樓:蘭嶽人

既然是培訓服務協議期限到15年的4月9日,勞動合同期自然也應該延續到15年,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延續的話,勞動都可以不用賠償培訓費。如果勞動者放棄續簽時,應主動跟用人單位溝通協商,否則則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培訓費用。

6樓:

青島叢律師: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在勞動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期限續延至服務期滿。

7樓:團隊化法律顧問

看情況,如果同意你離開就離開,不同意的話,雙方在約定期限或者其他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不一致如何處理

8樓:帥醉巧

[案情簡介]趙先生與某技術公司簽訂有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周先生擔任該公司的技術主管。後公司出資派趙先生出國進行技術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培訓費用24萬元,服務期10年。

此後,趙先生按協議出國進行了培訓,培訓結束後也回到公司繼續工作履行服務期。不久,勞動合同即到期,但離服務期還有多年,公司通知趙先生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中報酬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先生以合同期限已滿為由,拒絕續簽合同並離開公司。

[律師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到期,但服務期未到,雙方勞動關係是否終止。

1.當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一致且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屆滿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9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通常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雙方另外約定的、規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時間的約定,它通常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況,當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時,服務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說,你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約定了十年的服務期,那麼,五年合同期滿,單位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與你簽訂合同,如單位選擇繼續簽訂的,你有義務簽訂,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單位不選擇繼續簽訂的,單位無權就服務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服務期的規定限制了勞動者的權利,如果沒有服務期的約定,如前所述,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務期的約定以後,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是不是單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從而排除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不會留下這麼一個明顯的空當讓不法老闆來鑽。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付出一定的對價以後才有權利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否則單位無權約定服務期,即使合同中做出了約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為這個約定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單位確實為你提供了培訓或者特殊待遇等等,約定的服務期就要產生約束力的,你強行辭職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無疑是公平的。 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服務期的長短,例如,單位花了錢對員工進行了培訓,那麼服務期可以約定多長時間呢,對此法律並無具體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單位花了很小的一點就可以約定一個很長的服務期,例如,培訓用了1000元,服務期約定了1年可以嗎,答案是可以,那麼10年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這裡面還有一個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發揮著作用,對於這種顯示公平的約定,法官有權利確認其無效,當然,這裡的界限是顯示公平,上述例子中服務期約定為3年,法官就很難認定其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區別: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起於合同生效之時,終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時。勞動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中應有規定期限的條款,若沒有規定又不能通過其他方法明確必要的期限時,合同不能成立。

就具體的勞動合同而言,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協商合同期限。

「服務期」,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勞動的特定期間。

可見,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既有重疊,又各自獨立。勞動合同期限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而服務期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勞動者利益和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允許用人單位在採取一定的行為之後可以要求勞動者在一定的服務期內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有約定。涉及專利的,一般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回答完畢 希望對您有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可以推之,所以服務期是不會短於合同期限的,只是它的一部分。這一條是對勞動者的限制,單位是受益方。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與單位解除合同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伺服器一般是指單位為了使你勝任工作,出錢讓你去第三方進行培訓,比如飛行員等職業就需要特殊的培訓,而且是單位出錢的。培訓回來後籤勞動合同時,約定必須幹滿多少年之後才可以離開單位,否則將必須支付賠償金,賠償單位為培訓你所花費的指出。這個期限一般比勞動合同的期限時間短。

勞動合同期限指的是雙方約定的建立勞動關係的期限。

服務期與合同期的區別是什麼??

14樓:法律快車專家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的因勞動者獲得特殊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而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一是必備條款,一是可備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服務期則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約定。(2)違反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後果不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服務期勞動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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