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只做了8天工工資按臨時工算合理

2022-03-07 15:15:35 字數 5032 閱讀 7286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的計算方式是不合理的。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表恕井午

那你應該沒有看合同吧,我們的勞務派遣公司說多少錢一個鐘就是多少一個鐘,你給黑勞務公司幹被坑很正常,就像我剛出來的時候一樣的,其實沒什麼大不了的。

臨時工工作10年以上有什麼說法嗎

3樓:二貨

臨時工只要和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並單位給你繳納了養老金就好說啦,到時候就在這個單位退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如果一味的只是口頭承諾按天工算工資的話,沒有任何意義.想找個替死鬼別人都不會給你,想想是吧?如果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那就好辦多,只要你在原單位裡幹臨時工作達到10年並且是城鎮戶口,你就可按照現在勞動部門的檔案辦理養老金不交手續,然後就可以退休啦!

你現在就去到所在勞動部門查詢一下關於臨時工遺留問題的處理檔案,看來就明白啦。我記得是四月份下發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要詢問當地有關人事部門。

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5樓:祝金生前辛

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區別在於待遇上,很明顯的,正式工和合同工的相同點都是按約簽定的,普遍都是1年,年尾再決定是否續簽,

不同的是:

1.正式工籤的是公司的合同,合同工籤的是人才市場的合同,也稱為臨時工。

2.合同不同,自然在待遇上有所區別的啦,正式工可以享有帶薪年假,過節費用和補貼,以及公司會幫你買五保(其中有住房公積金),而臨時工過節費用比正式工少一半,無任何補貼,公司只買三保(無住房公積金),無年假期。

3.以上的都是一般企業所有待遇,但如果在我們公司還有,服裝費,旅遊費等為正式工所設的福利,臨時工都無法享有。

臨時工現在叫「臨時合同工」,每1年一簽。

有些臨時工都沒編制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應該沒有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但是許多人都是抱著老觀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任重而道遠。 這裡關鍵是區別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兩種情況。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係」,那麼,大概就被當成了所謂的「臨時工」,除了「工錢」,不受勞動法保護,沒有社會保障。如果是「勞動關係」,那就受勞動法保護,有社會保障。 認定勞動關係,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主體合格;二是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被管理者向管理者領取報酬;三是勞動者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對於這三個條件,第一個沒有大問題,退休人員、學生、未成年人都不是合格主體,很好區別。 第二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是比較容易區別,比如,臨時乾點修理工作,那顯然是勞務不是勞動,有特定的某個任務,幹一段時間的也是勞務。

如果幹的時間比較長,算不算勞務、臨時,應該也容易區別。勞務關係的雙方是平等的;勞動關係是不平等的。 第三個條件,有的業務就難以區分。

比如說食堂廚師的勞動以及某些勤雜工的勞動,算不算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好像是可以算、也可以不算。某個單位,它可能需要一個食堂、也可能不需要食堂;一個食堂裡,它可能需要3人,也可能需要5人。

編制內的人,當然可以說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那麼超編的人呢?就可能會被當做「勞務人員」(或者就叫「臨時工」)了。 這界限不清的條件,還看雙方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表示可以當「勞務工」,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按「臨時工」的報酬標準發給(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臨時工除了不享有「社會保險費」外,基本工資津補貼應該與正式工「勞動者」相同)。

但是實際上,哪位「勞務工」不想得到「社會保險費」待遇呢?當「勞務工」是無奈的,不自願的。在公家單位,工資經費往往是財政撥款,單位有嚴格的編制,按編制撥付部分或全部工資,這樣,需要臨時用人時,就出現了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務工」(或者說是「臨時工」)。

有時通過疏通關係,臨時工也有「轉正」的。 但是企業單位應該說不存在「臨時工」的情況。即使「臨時用工」,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工時間。

在一個企業,勞動者必須遵守規章制度,歸企業管理,所付出勞動也是企業業務所需。這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三個條件。問題在於許多勞動者不懂得「勞動關係的三個條件」,不知道要求認定「勞動關係」。

——不要說一般的勞動者,甚至是有的法律工作人員,也不一定了解「勞動關係的三個條件」。另外,至於用人單位負責人不懂勞動法,那就更普遍了。 法律、正義、真理本身是不會走路的。

相信、追求法律、正義、真理的人多了,法律、正義、真理的價值意義才能體現出來。只有很多人都要求解決勞動爭議,勞動法才能彰顯其維護正義的價值。

7樓:万俟秋英謇詩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臨時工是廉價勞動力。一個正式工胡工資可以養一大群臨時工呢;第二:臨時工聽話,因為是臨時的,所以總是害怕位置不保,所以也會聽話,容易管理;第三:

可以減少福利發放,臨時工往往是這個金那

8樓:老瓦嘴

各有優劣,正式工工作穩定,有福利,但工作相對辛苦些,且辭職也麻煩很多,在公司招工難的情況下連辭職都得等幾個月。臨時工就工作不固定,隨時會失業或換地方,沒福利,但工作比正式工輕鬆點,且不想做了兩三天可結工資。

9樓:我是小可愛

簡單來說臨時工不與工作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單位可以隨時讓你下崗,而且福利待遇相對與正式工要低,一般不給上保險。正式工有著合同即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按法律上保險,福利待遇也比較好。

現在是全員合同制,正式工、臨時工都是合同制職工。正式工一般是編制之類的職工,通常是指通過學校分配來的,或者通過正式招聘到企業的,臨時工指編制之外,臨時聘請的職工。

正式工與臨時工區別一是待遇相差大,前者優後者劣;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後者穩定性差。

正式工與臨時工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勞動法沒有此規定,勞動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享受「三險」(養老、醫保、工傷)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區別:1、保險。正式工有,臨時工沒有。

2、工資:正式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

3、福利:正式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事業單位裡,有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有時候臨時工甚至比正式工要做的事情還要多,當領導召集科室重要會議的時候,卻常常對著臨時工說:「你們臨時工就不要參加了」,這話聽起來雖很平常,但是卻深深傷害了臨時工的自尊,難道臨時工就是外人嗎?

不是這裡的員工嗎?

雖然同樣的工作,但是臨時工卻永遠享受不到正式工的待遇,先不說工資只有正式工的一半不到,連平時的過節費都沒有,這是種及不公平的待遇。在某些單位,甚至臨時工處處受正式工的差遣,正式工總是以一種看不起臨時工的態度對待臨時工,覺得正式工是比臨時工就是高一等。長此下去,臨時工總覺得自己反正再努力、積極沒有發展前途了,幹事情也變的不積極,哪怕他有多大的才能,也只會埋沒。

地方稅務局辭退臨時工有什麼說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只要和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並單位給你繳納了養老金就好說啦,到時候就在這個單位退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如果一味的只是口頭承諾按天工算工資的話,沒有任何意義.想找個替死鬼別人都不會給你,想想是吧?如果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那就好辦多,只要你在原單位裡幹臨時工作達到10年並且是城鎮戶口,你就可按照現在勞動部門的檔案辦理養老金不交手續,然後就可以退休啦!

你現在就去到所在勞動部門查詢一下關於臨時工遺留問題的處理檔案,

勞動法中合同工有按天發放工資的嗎?

12樓:暮然說

勞動法中沒有對按日結算工資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對支付工資的時間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已經要求單位給你補發工資,就是承認了勞動關係。你可以起訴原單位,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支付2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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