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收入企業所得稅,股息稅與股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是一回事嗎?

2022-03-25 17:18:52 字數 4861 閱讀 6419

1樓:綠水青山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甲企業2023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的分紅20萬元,而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那麼甲企業取得超過12個月的**分紅30萬元為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持有不足12個月的**取得分紅20萬元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取得分配所得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23年之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23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23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資方2023年股息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a上市公司應為香港投資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假如香港投資方是直接擁有該上市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100萬元×5%),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個人股東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徵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檔案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2樓:財會生涯

所得稅核算中,股息、紅利收入免稅問題

3樓:秦樑紅財稅工作室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取得股息紅利收入*20%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這種只是說是在同稅率(所得稅率一致)的情況下;如果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是要補稅的;所以當然就要有這個專案存在的必要!

例如:一個企業所得稅率是15%,他分紅到一個所得稅率是25%的企業;對於25%的企業,他就不能算是免稅收入,他要補差額10%的所得稅。

股息稅與股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是一回事嗎?

5樓:音會陽

不是。首先得更正下,在稅收中沒有「股息稅」之說,專業術語是「 股息紅利稅 」。

股息紅利稅: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息紅利稅指的是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徵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紅利稅減半徵收,稅負為5%;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

股息收入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6樓:

現行的稅收政策中沒有「股息稅」,因此也談不上股息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異同。

根據你的描述,我想你說的是中國居民企業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支付**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也是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但是應注意,前者不是免稅收入。免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而前者明顯是支付給國外非居民企業的,不適用居民企業間許可權性投資收益免稅政策。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是啊 要是同一個的話為啥還有倆名字

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如何做

8樓:環球網校

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是指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益,否則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情況下,是免稅收益,否則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

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益。(該收益都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要點:這裡,我們要考慮主體情況,比如居民企業之間,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那裡取得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我們也要考慮時間(12個月),12個月以上的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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