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案例,高分求解。物權法 案例分析 急

2025-05-24 03:05:15 字數 3643 閱讀 6787

1樓:匿名使用者

1,歸劉某 因為王某向劉某給付了。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歸劉某 因為王某向劉某給付了。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握蔽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不能 因為乙沒有所有權 不得出賣 他的出賣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而丙也已知道乙無所有權 故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段早州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睜陸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母馬所有權人為誰,為什麼?

母馬的所有權人是劉某。理由: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標誌,本案中王某將母馬交付給了劉某,劉某即取得了母馬的所有權。

2.假設馬款付清之前液備,母馬剩下一匹小馬駒,小馬駒屬於民法的什麼物?為什麼?

母馬產下的小馬駒屬於民法上「原物所生孳息」,因為小馬駒為母馬所生,在民法中動物出產物為產出物的孳息。

3.假設雙方約定:在乙付清馬款之前,甲保留馬的所有權,在款項付清之前,丙部知道保留了馬的所有權。

乙和丙達成一項轉讓馬的合同,作鬧仔毀價5500元把馬賣給了丙,並且已經將馬交付給丙,問:丙能否取得該馬的所有權戚碧?為什麼?

丙可以取得該馬的所有權。因為雙方約定「在乙付清馬款之前,甲保留馬的所有權」,因此「乙和丙達成一項轉讓馬的合同,作價5500元把馬賣給了丙」屬於民法上的無權處份,但「丙不知道保留了馬的所有權」因而可以認定丙為善意,且約定了合同的對價,並已經交付,即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馬的所有權。

我也是學法律的,以後可以多多交流啊!希望我的對你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特權法握鍵上的,是合同法上交付的規定。

1,母馬所有權人為劉某。這是合同中的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佔有標的物。

2,小馬駒屬於民法上的孳息。所謂孳息,是指基於對原物的所有或佔有而產生的效益,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基於法律原因而產生,例如存款產生的利息;自然孳息基於自然原因而產生,母牛產下幼仔即為自然孳息。

自然孳息的產生無損於原物,且能通過人工方式或自然與原物分離成為獨立的物。租金是一種因為租賃關係產生的法定孳息,而成熟的果實和動物段培巧腹中的胎兒均是自然孳息。

3,不一定。因為乙與丙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本案中,乙與丙簽訂的合同,其必須要以甲和乙的合同的履行為前提,在乙完全履行合同前,甲甲保留馬的所有權,如果說乙一直不中手履行付清馬款的義務,那麼其與丙簽訂的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瘋狂東龍」分析的完全正確。因為並不知道甲毀森保留了馬的所有權,所以適用善意取得。

笠澤鰷」分析的也纖陪畝很有理有據,可惜第3問可能是題意沒看清吧。「在乙付清馬款之前,甲保留馬的所有權亂叢,在款項付清之前,丙部(不?)知道保留了馬的所有權」

物權法 案例分析 急

5樓:網友

題一。1、ab之間存在質押合同關係,存在質權關係。質押合同成立。

但是b沒有佔有質押物所以b的質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注意是物權法新修改的。2、ac之間質押合同成立。

質權成立。3、法院保護c的權利。b僅僅對a享有普通債權。

題二。1、用益物權啊。還是登了記的。2、趙某可以停車。用益物權人的權利。3、可以。此處是相鄰關係。答相鄰關係的內容就行。

6樓:tiatia丫頭

1(1)不存在質權。物權發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汽車還在a家。

2)存在質權。質押合同成立。(3)c

2(1)用益物權中的地役權。

2)趙某。3)能,相鄰權。

民法物權案例分析

7樓:瘋瘋癲癲的草帽

個人認為:(1)留置自行車合法,修理人提供了服務,但是王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留置自行車。若王某給支付50元則不能留置電單車,留置是基於同乙個法律關係產生的。

在該案例中,修理自行車和修理電單車是兩個法律關係。(2)修理自行車只需付20元,若修理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可以變賣自行車,但是所得款項僅以償還修理費為限,超出部分應返還王某。(3)若王某不履行相關義務,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是考慮法律、時間成本問題,協商解決。

關於物權法的乙個案例分析

8樓:卷瑩

由於乙沒有物品的所有權也未被授權買賣,因此其買賣甲作品的行為無效。

丙在不知乙沒有出賣畫品權力的情況下,通過正常交易方法購得畫品,屬於善意購買,其權利部分被保護。

乙要賠償甲的所有相關損失。

丙在甲同意下並支付必要的差價後,可購得該畫品;在甲不同意下,應歸還畫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關損失。

9樓:妖炎火種

乙向丙**此畫,為無權處分,此合同效力待定。須經所有權人甲追認後方為有效。

丙不能被認為是善意第三人,由於買賣此畫作的行為不是發生在一般觀念中的書畫交易場所如拍賣行、畫廊等,而且丙也未有效核實乙的所有權證明,如買賣合同、發票等。因此,在甲要求返還畫作時,丙應當返還畫作,丙可要求乙賠償其損失。

10樓:諧和

根據最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得知,乙與丙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由此得知,丙已經構成善意取得。因畫室不可替代物,甲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

11樓:網友

不生效,乙丙應該對甲進行經濟賠償。

他們侵犯了甲的知識成果權和財產權。

12樓:李瀟

乙丙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但丙已經善意取得畫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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