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匯法網
首先已經認定了傷殘之後需要公司賠付清楚在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先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屬於自動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已經造成七級傷殘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
矽肺三期國家補償政策
2樓:律臨王峰
法律分析:3期矽肺病賠償標準一般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個人工資x20個月傷殘津貼:
個人工資x80%(不得低於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x12個月x20年(扣除已領月份;50週歲以上遞減,減後不少於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解除勞動關係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16個月。矽肺病具體多少賠償要看你的工資,地區和其他很多因素。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或者30%。
婦女三期被辭退,補償金計算,勞動法中關於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看辭退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原因,就將原來工資補齊然後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是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計算的,顯然你這不滿12月,工作幾個月就按幾個月的平均每月工資補償,叫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如果不合法,公司辭退你的行為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按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不光是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請問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九條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
有沒有人熟悉勞動法啊勞動法對試用期合同有沒有什麼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過試用合同可是在內辭
您好 勞動合同法 對試用期有特殊的規定,比如 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期限和最低工資 等 您可以參考 勞動合同法 19 20 21條的相關規定 如果您與單位沒有 約定試用期合同 那麼自然就不適用 法律關於試用期 的相關規定。關於辭職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