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設定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意義是什麼

2021-08-11 22:10:27 字數 1290 閱讀 6971

1樓:七臺河李陽平

民訴設定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意義在於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同正當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兩者十分相似,但是兩者也存在重要的區別:

(一)適用範圍。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對本案**審理的日期推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

(三)恢復審理。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以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見法條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況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不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一律中斷。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訴訟程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的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式恢復後繼續有效。

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情況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4樓:匿名使用者

同上,回答的太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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