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直接上法院告他可以嗎

2022-01-04 11:29:42 字數 4865 閱讀 7928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起訴到法院。勞動案件一裁兩審,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2樓:

廣東胡律師:

1、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不過建議最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專門針對勞動糾紛);

2、可以算作證據,能否打贏具體要看證據;

3、直接提供你的工資卡就可以作為對方為你發工資的證明;

4、如果是走法院起訴,最好是請專業的律師。

3樓:楊冰清律師

1.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理由是你與公司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所以你應當先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2.你的工資卡可以作為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你同事的工作證可以作為你同事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然後讓你同事作為證人證明你也是單位的員工。

3.應該不會沒有匯款人資訊,真沒有的話,將工資卡提交到仲裁委,申請仲裁委調查,銀行肯定有記錄的。

4.關於勝訴與否要依據你的仲裁請求而定,在未簽訂書面勞動、拖欠工資、非法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有賠償金和補償金的,你可以要求的權利較多,最好請一個律師,至少向律師當面諮詢清楚。

願你維權成功!

要告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證據?

4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影響。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

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沒有雙倍工資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遊俠麗麗

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的,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卡、工資單、公司培訓資料、公司入職辦理的相關材料檔案等

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8樓:

不可以,員工因為勞動合同和單位出現糾紛,應該是需要勞動仲裁先置的原則。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

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9樓:噶爾縣

五大方面的問題提醒您注意據北京雙力律師事務所的王蘭勝律師介紹,由於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內容繁多,作為勞動者不可能也沒必要一一閱讀和領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運用。社會保障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每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

社會保險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實行的法定保險制度。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為其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

所以,工資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條件,而人事檔案卻不是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目前,北京市的社會保險分為四種,即: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失業保險、大病統籌、工傷保險。

而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在享受本市社會保險專案中也不盡相同。外埠城鎮勞動者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而外地農民工則可以參加本市的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和失業兩項社會保險。但,並非所有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都可以無條件地參加其在本市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參加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要符合本市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人員的行業、工種(崗位)範圍;二、是有個人居民身份證;三、取得本市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四、是有外來人員原籍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出就業登記卡》;五、是在本市務工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了《外來人員就業證》;六、是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七、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目前,許多用人單位是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經試用合格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並非可隨意約定。

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與經濟補償責任。所以,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另外,「試用期」僅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約定條款目前,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法定條款比較多,而約定條款簽訂的質量有待於提高。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屬於約定條款的事項主要有:試用期,商業祕密、競爭避止條款,企業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它事項。約定條款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則與法定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者在處理約定條款時,切記!約定條款必須具體細化,便於操作,絕不能泛泛而談。否則,則會埋下勞動爭議的隱患,給勞動者本人心理上、物質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及損害。

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被裁減的等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時效勞動者一定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去當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由於許多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是積極協商、調解,而是互相推諉,少則三五個月,多則一年半載也解決不了問題。

等勞動者意識到應尋求仲裁這一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時,卻由於在訴訟時效內的不作為,喪失了應有的權利,合法權益雖然被侵害,但卻得不到法律保護。

10樓:微風

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需要先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取得仲裁裁決書後,對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訴。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式。

只有經過仲裁,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認為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與本單位領導有較好的私人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他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但不能未經仲裁而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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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不滿一年按一年計 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 則要按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2 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