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病無法上班公司是否能辭退

2022-01-09 02:32:14 字數 5167 閱讀 7473

1樓:憤世金牛座

可以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之前不就是有一個學校辭掉患重病教師麼,還提起訴訟,學校是獲得法院支援的。理由就是已經超出必要醫療期。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生病後,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樓:張家主任

這是不可以的,違反勞動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給予一定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退,但是要支付補償的

5樓:玄韶

只要按照相關程式處理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

6樓:雙魚貝貝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7樓:環環

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以辭退該員工,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樓:職場大師好老師

回答親,你好,這邊已經看到你的問題,正在為你整理答案,請稍等。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

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勞動部《關於釋出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

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3、醫療待遇。

《***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審批後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專案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

提問我自身願因生病住院要修息六個月,在公司做了七年,公司應該怎樣發公資給我

在深圳龍華工作

回答親,這個肯定要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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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對因病不能堅持崗位工作的職工,是以設定醫療期的形式加以保護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在醫療期內的職工,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醫療期滿仍因身體原因不能上崗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職工。

你說的情況可以按以上規定加以對照,看這個職工目前是在醫療期內還是已經醫療期滿;如果醫療期滿,則單位退工就不違法。當然,在退工的同時,單位應該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兩筆費用。

至於醫療期怎麼設定,可能現在各地規定不一樣,上海是規定職工進單位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後每多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為12個月。你如果是其他地方的,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

10樓:

公司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因為只要他調整好自己的身體,就可以繼續上班。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醫療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吾本漁樵

可以。《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樓:韓飛律師

工人生病後,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樓上兩位,很專業。

15樓:

我在聯通公司上班14年 屬於勞動派遣工 因病需**不能上班近一年 公司不給工資 還要辭退

在職期間患重病,公司能不能辭退職工?

16樓:百家百談

在職期間患重病,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職工的,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員工生病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享受醫療期期間的待遇。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三、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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