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係,辦理最高額迴圈抵押貸款,要借用哪些合同?

2022-02-28 03:50:58 字數 1811 閱讀 6755

1樓:張珂律師

授信合同是銀行對借款人調查後,對其授予的信用評級和最高貸款限額。最高額抵押合同是一定期間內,以財產抵押,限定最高額度貸款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力。最高額抵押合同一次簽訂,在規定期限,規定限額內可連續使用。

法律分析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迴圈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2樓:長白山農民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迴圈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

辦理最高額迴圈抵押貸款,要借用哪些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對你進行授信,授信完成後簽訂最高額授信合同,再用信的時候簽訂最高額迴圈借款合同和最高額迴圈抵押合同。具體操作步驟因為各金融機構審查方法不同,需要在經辦銀行具體諮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邏輯關係有點亂。

迴圈支用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一般是主合同成立,從合同才有效。

但最高額抵押合同比較特殊,可以不依賴主合同成立,它可以對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債權債務關係做擔保。即一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對多個借款合同。

銀行信貸的進來回答:機器裝置抵押可以用最高額抵押合同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額抵押合同主要用於授信業務(即控制融資的最高額度,可在規定期限內迴圈使用),抵押合同則用於單筆貸款或融資(即一次借款,到期歸還,不可迴圈使用)。所以,從抵押的性質上看,它們沒有任何區別。

至於機器裝置,如果銀行能夠接受它們作為抵押物,就會和你簽署相應的抵押合同。至於是簽署抵押合同還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就看銀行給你的是單筆貸款還是可迴圈使用的授信業務了。

但據我在幾家銀行的工作經歷看,現在許多銀行都不接受機器裝置的抵押,原因是:易轉移,不易保管,價值變動大,易損壞,專用裝置難以處置等。

你的問題意思有些混亂,不知道回答了你的疑問嗎?

6樓:

機器裝置可以辦理最高額抵押合同,但同一企業只能辦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你要麼讓銀行給你重新辦理最高額抵押合同,這樣你可以更多使用銀行信用額度了.

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還有所有權抵押

1 浮動抵押 浮動抵押 floating charge 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 於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例如 我用貨倉的貨抵押給銀行,...

抵押合同和擔畢同有什麼區別,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麼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

特殊的勞動合同關係,一個特殊的勞動合同關係

樓主,沒分哎,不過既然來了,還是告訴你吧 象樓主這種情況來看,假如在2007年該公司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話,則公司有權進行勞務派遣即只要在不變更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話是有理由要求你去別的子公司上班,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從你所講的事實來分析,你與該公司的事實勞務關係自2007年3月至今年8月7日已經1年多...